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论第三人代为不完全履行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524条的解... 收藏
论第三人代为不完全履行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524条的解释...

论第三人代为不完全履行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524条的解释论展开

作     者:李莹莹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建华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第三人代为履行 不完全履行 法律效果 

摘      要: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是《民法典》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突破,它允许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人之债务,《民法典》第524条详细规定了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但是在法律效果上,第524条只规定了第三人完全履行的法律效果,造成了该条存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但不完全履行时法律效果无法可依的漏洞。本文将这种第三人代为履行但不完全履行的法律事实称为第三人代为不完全履行,并将第三人代为不完全履行分为第三人部分代为履行、第三人瑕疵代为履行与第三人加害代为履行三类,分别讨论其法律效果。第三人有权部分代为履行,但是部分履行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拒绝。第三人部分代为履行之后,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部分消灭,债权发生部分转移,剩余的部分债权债务关系不影响债权人主张解除合同、违约金、损害赔偿等;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根据我国《民法典》体系与比较法上的趋势,第三人的债权应劣后于债权人之债权,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允许第三人单独行使权利,第三人有所有人抵押权的,应保有第三人的抵押权以避免后顺位的抵押权人顺位升进损害第三人合法权利;在第三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转让效果的发生以没有赠与等其他约定为前提,第三人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在通知债务人之后发生,符合债务抵销条件时第三人和债务人可行使抵销权,债务人行使抵销权应先对债权人主张;在第三人与其他第三人之间,他们的债权具有平等性但都劣后于债权人,取得代位权的第三人可在本身担保责任的限制内向其他保证人与物上保证人追偿。第三人瑕疵代为履行,若在合理期限内被债权人发现瑕疵并拒绝受领,则不构成有效的代为履行;若债权人知道是瑕疵履行但是表示接受履行,便不能再主张退货,也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补救履行或者赔偿损失,可依据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这一救济方式平衡给付与对待给付价值均衡的理论逻辑,向第三人与债务人主张将第三人的瑕疵履行进行折价,折价数额依据减价标准比例说进行计算,折价之后可以参照第三人部分代为履行的法律效果,或者向债务人主张返还债权人已履行但未得到对待给付的部分。第三人加害代为履行是对保护义务的违反,保护义务发源于合同义务但是在权益保护上与侵权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无实质差别,第三人加害代为履行违反的是法定的保护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受到的固有利益损失可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为平衡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第三人对保护义务的违反推定具有过错,需要由第三人证明过错不存在;债权人的履行利益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