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司法困境和完善进路
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叶立周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推进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发展。目前,有的地区已经开始通过地方性立法保障检察机关提起预防性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大多数安全生产案件在执法部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就已经有实际损害发生。本文所述案件的特征是,违法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伤害,但是严重威胁到了人身财产安全,这种案件特征,决定了它归属预防性公益诉讼管辖。预防性公益诉讼需要充分调查和论证,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的潜在风险,确定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机关以及它们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与一般的公益诉讼不同,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援助不仅仅存在于损害发生时,填补现有制度在损害结果发生前没有救济机制的缺陷是预防性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价值,其目的是在损害发生前规避公共利益受损。本文从实践中办理的案件归纳出在安全生产领域为了公共利益进行预防性公益诉讼存在的困难及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和对策。正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安全生产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案件现状进行梳理,分析发现,目前安全生产问题主要集中在四个领域:危险化学品、建筑、运输和一般专业设备。然后通过对三个经典案件的分析,总结归纳三个案件共同面临的困境,并在后续部分深入分析,为安全生产领域的企业开拓市场奠定了基石,从现实角度说明安全生产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的进一步研究是有实践基础的。第二部分讨论了安全生产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困境,并分析了其原因。该领域缺乏立案的统一标准,公共利益是否受损无法明确判定,在行政执法权的界限规定方面也存在困难。立案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受案范围不确定、诉讼时机不明确、举证责任等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公共利益受损判断复杂是由于部分案件的监管不到位,涉及的公共利益广泛且不确定、违法后果容易扩散等。而行政执法权限不明则是因为行政首次判断权的阻碍。第三部分结合安全生产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存在的困境及原因,提出相关建议对策。针对立案困难,应从多角度对受案范围进行规定,同时明确诉讼时机、分配举证责任。针对难以确定公共利益的损害,可以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完善损害的监管方式。针对行政执法权限法律规定不完善的情况,可以明确检察建议发送对象、厘清各部门的履职界限。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等方法实证考察安全生产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预防性公益诉讼在安全生产领域有着独特的优势,公共服务部门可在公益诉讼的督促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企业也可以在公益诉讼的引导下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经过本文的实证考察认为在安全生产领域,预防性公益诉讼应该查明主要的事故隐患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发现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从而对生产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进行保护。同时,关于预防性公益诉讼的审理,本文分析认为检察机关应从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明确承担监督责任的政府部门以及应如何依法履职的角度开展缜密研究和全面分析。在办案活动中,检察机关应牢牢树立双赢多赢共赢思想,注意做好与其他政府部门的协调配合,与政府部门对公益维护达成共识,并采取构建工作体系的手段形成公益维护合力。本文立足于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以期能为预防性公益诉讼中的相关实践问题提供一些有效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