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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研究

破产法中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研究

作     者:高森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齐明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破产法 待履行合同 解除合同 继续履行 

摘      要:现代企业开展日常业务的最常见方式是通过签订合同来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因此,当一家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经营活动进入中止的状态,不可避免地,许多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随之陷入停滞。对于此类合同,国内学者结合域外法律经验,将之表述为“待履行合同。待履行合同未来执行情况可能产生的损失或收益,事关破产财产的价值,另一方面也事关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双方利益的平衡问题在实践中复杂非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有单方选择权。从该规则的立法目的而言,将待履行合同的处理囊括入企业破产法的概括清偿体系之中,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实现。一般而言,处理待履行合同第一步是判断合同的性质,通过合同的几项特征确认其是否属于待履行合同,而后由破产管理人对该合同的价值予以衡量,选择解除该合同或继续履行。当前,解除合同这一处理路径的相关规则,首先缺乏衡量是否应当解除合同明确标准。另一方面,在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的情境下,确认待履行合同解除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破产管理人推进程序的基础,对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适用我国当前的民法学通说“直接效果说进行理解,往往产生合同双方需要进行财产返还的效果,存在造成破产财团减损的较大风险,实际上可能出现与企业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目标相悖的情况。在破产程序进行当中,“折衷说的理论观点,维护已经形成的交易现状,使得待履行合同解除只向未来发生效果,避免返还原物造成的破产财产直接减损,是更适合处理待履行合同的方案。若破产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这一处理路径,一方面意味着破产企业与合同相对人有实现双赢的可能性,同时也意味着合同相对人丧失自由选择的权利被迫承担与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继续交易的风险。因此共益债务的确认与强制提供担保是目前我国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中为合同相对人提供的制度保障。相较于以破产企业尚未履行部分为计算基础的传统理论,共益债务的确认,以相对人尚未履行部分为基础进行计算,更符合共益债务之性质,也更有利于公平。其次,强制破产企业为继续履行提供担保,是增强合同相对人信心,激励其积极履行合同的必要手段。当前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中,关于强制提供担保、担保覆盖范围较大的现状是合理有效,应当维持的。由于破产法制度实现全体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价值追求与一般的民法理论不同,破产法律制度有必要针对待履行合同制定特殊的处理规则,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平衡所涉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达成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公平清偿的主要目标。但在现行破产法律制度表述笼统、条文简略的情形之下,破产管理人单方选择权的行使,往往以相对人的利益为代价。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针对待履行合同处理规则的寥寥数语与单薄的司法解释,远不足以构建出一套平衡的规则体系。完善退出机制和优化商业环境,是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未来一阶段中的重点工作方向。在这种情况下,解决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问题优化商业环境非常重要。待履行合同的处理作为破产程序的必经环节之一,是市场参与者能够有序地退出市场的关键步骤,其优化完善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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