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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的纪法衔接问责机制研究

司法拘留的纪法衔接问责机制研究

作     者:杨心怡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莫坷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030503[法学-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0305[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 

主      题:司法拘留 纪法衔接 问责条款 处分机制 监督机制 

摘      要: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关于“司法拘留的性质定义尚不明确,导致在执纪实践中对相关违法行为人的违纪问责缺乏依据,进而导致对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的问责纪律处分也十分混乱,特别是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的违纪属性、问责方式、违纪条款、问责类型、处分机制、监督机制等方面都留有模糊、空白地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决了以往纪检机关在执纪过程中纪法不分的问题,对党员违法及涉嫌犯罪等行为在总则部分和分则部分分别进行了规制,即设定纪法衔接条款并给各种违法行为匹配以不同的处分方式。而基于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公平公正以及完善问责体系、推动治理科学化的考量,司法拘留的纪法衔接具有进一步适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遗憾的是,纪法条款在司法、执纪实践过程中仍面临诸多困境,尤其表现在现行纪律规定未将导致行为人司法拘留的违法行为列为违纪行为,党内法规中的各种纪律规定文件也缺乏对司法拘留涉及违法问题相应的问责条款,执纪实践中也缺乏相应的执纪细则规定。第一部分,对司法拘留的概念及性质进行界定。通过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相关概念的对比,提出“行为人依法受到司法拘留,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相关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分、司法拘留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问责建议。第二部分,对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纪法衔接的必要性进行阐释。从纪律的严肃性上,有利于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从思想的纯洁性上,有利于保持党员的先进性;从法价值的权威性上,有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从治理的规范性上,有利于完善问责体系。第三部分,对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纪法衔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予以指明。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有关纪律规定中缺乏对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的违纪定性及依据;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的问责程度标准不统一;问责类型区分不明晰;执纪考量因素不全面;“四种形态运用不到位。第四部分,对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的纪法衔接提供解决思路。首先,明确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的违纪属性;其次,明确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违纪条款的内容,以违纪构成要件为切入点使违纪行为在纪律规定中凸显;再次,从党内法规中的四类主体入手,建立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问责的处分机制,加以区分不同类型的问责方式;最后,通过健全司法拘留相关违法行为问责的监督机制来实现此类问责的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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