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用户创造内容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收藏
用户创造内容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用户创造内容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作     者:潘玉萍 

作者单位:南京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郑伦幸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用户创造内容 合理使用 转换性使用 商业性使用 

摘      要:用户创造内容是指非专业网络用户借由互联网平台创作并公开发布的一系列具有一定创造性的内容,包括图片、视频、音频、文本等单元素及由上述元素混编(remix)而成的多元素在线产品,戏仿、影音视频、同人小说等都是其表现形式。用户创造内容的重要创作手法为重混式创作,即通过将多种不同类型的作品通过一定的剪辑手段杂糅在一起,形成新的在线产品。网络时代下,大量未经授权的二次创作类用户创造内容的使用和传播涉嫌侵犯著作权,但此类用户创造内容因其具有创新性且关涉到巨大的公共利益而存在合理使用的可能。为解决用户创造内容所存在的著作权困境,其一是改革许可制度,遏制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其二是纳入合理使用制度,为符合条件的用户创造内容赋予合法性,使其脱离侵权困境。但由于改革许可制度在现实中探索不利,无法彻底解决许可制度失灵问题。同时,即使许可模式能消除交易成本过高产生的市场失灵,但因作品使用产生的分散化外部利益难以内部化的市场失灵却仍然存在。而通过发挥合理使用制度权利限制的功能为用户创造内容这种代表公共利益的新型文化产品寻求合法性出路,可缓解著作权和公共利益失衡局面并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用户创造内容著作权困境产生的根源是著作权扩张与权利限制弱化而导致的利益失衡,将用户创造内容纳入合理使用制度符合本制度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可以最大程度上发挥用户创造内容在维护公共表达自由、促进文化创新上的价值。目前国际社会将用户创造内容纳入合理使用的主流路径为新设合理使用条款路径和因素式立法的扩大化解释路径。我国新著作权法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概括性原则+兜底条款的立法模式为用户创造内容的纳入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条件。基于我国具体国情和相关国际经验,我国应采取新设用户创造内容合理使用条款路径。对用户创造内容的纳入应采取“司法先行、立法跟进的思路,即司法者在综合考量概括性规则的各因素情况下认定符合合理使用的用户创造内容,立法者随后及时将该用户创造内容作类型化归纳后规定在法律或行政法规中。为突破自身局限性和适应时代发展,我国合理使用制度仍需进行自我完善。借鉴三步检验法的概括性原则因宽泛模糊需要进一步具化,四要素判定法和转换性使用的理论内涵和司法实践经验可为增强其可操作性提供借鉴。因合理使用制度并不天然排斥商业性使用,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可接纳商业性使用的情形以适应商业化社会的发展。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