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研究
作者单位:广西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志文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单位犯罪的论述颇多,但多是站在“单位视角讨论单位的整体刑事责任,再从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中寻找单位成员承担刑事的根据,所以容易将单位成员当成是单位的构成要素或组成部分,来分担单位的整体刑事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较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犯意不明显,却是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在单位犯罪中具有特殊地位。司法实践中常存在客观归罪现象,忽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不仅不同类型的单位犯罪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相同类型相似事实下法院的认定结果也有较大差异。本文从自然人犯罪角度出发,认为单位成员的身份并不会使行为人丧失自由意志,“执行职务行为或为公司利益也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质上仍然是一种自然人刑事责任,只是犯罪主体的范围被限缩。“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在符合纯粹自然人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再从身份、责任和作用角度排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一般参与人员。全文除掉绪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基本问题。包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概念、特征和单位犯罪的关系。本文认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除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积极参与单位犯罪实施或因存在明显过失,而对单位犯罪结果起较大作用的单位内部成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制度下的特殊自然人犯罪主体,具有独立的犯罪主体地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脱离单位犯罪而存在,不是因为他们的刑事责任来源于单位刑事责任,而是因为国家基于单位犯罪的特点和刑事政策的考虑,将他们的处罚范围作了限缩。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司法现状。包括现有司法解释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定较为混乱,无法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生效判例中法院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存在客观归罪现象。研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司法现状有利于我国尽快出台统一的司法解释,明确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裁判标准。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包括理论依据和刑事政策依据。单位成员的身份并不会使自然人丧失独立意志,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认识到自己实施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和危害结果,并能控制自己实施或不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双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首先是个人行为,满足特定条件才能上升为单位行为。惩罚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实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限制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认定范围是基于刑法谦抑制性原则的考虑。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主要从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主体要件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是单位内部人员。是否是单位内部人员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实质性判断。主观要件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对单位犯罪有故意或明显过失。故意的判断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专业背景、从业经验、岗位职责、犯罪目的、犯罪原因等情况。客观要件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必须对单位犯罪结果起重要作用。重要作用的判断可以采用排除法,结合行为、责任、因果关系排除对单位犯罪结果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参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