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的公司法建构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颖
授予年度:2023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完全认缴资本制 股东期限利益 利益衡量
摘 要: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在2013年改革为完全认缴资本制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既没有缴纳最低资本额的限制,也不再受2年缴纳期限的约束。如此规定,一方面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另一方面却减弱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在出资期限届满前,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无须缴纳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未届出资期股东是否提前出资决定了公司的生存或死亡,决定了公司债权人的受偿与否。当前,现行法仅规定在公司破产或自行清算时,可以强制股东提前出资。除此之外,公司存续期间能否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被称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并迅速成为研究热点,理论界争议颇大;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也持不同的观点。基于实践频发性和现实需求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发布的会议纪要文件有限制开放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2021年与2022年公布的两个公司法修订草案亦全面开放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相关规则呼之欲出。但是,修订草案中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仅为单个条款,过于单薄,也未细化公司请求和公司债权人请求的不同,难具操作性。如何丰富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内涵,如何对其进行具体构建,成为当务之急。然而当前的研究方法、实践适用和上层制度理念等三个方面阻碍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有效构建,具体而言它们分别是:存在论先于构建论的非实效排序,法教义学无法厘清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公司资本制度理念矫枉过正。作为解决方法,本文以立法论为研究范式,注重利益结构的梳理,以公司资本的保护功能为理念,并在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建构论的利益结构分析、规范逻辑分析和具体规则设计等每个过程中给予制度正当性的说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具有复杂的利益结构。不仅有公司、公司债权人和股东等主体间的直接利益关系,还涉及董事、股东的债权人、公司其他股东和其他公司债权人等主体间的间接利益关系。间接利益关系从细微处影响加速到期规则的构建,直接利益关系则直接决定了出资加速到期的类型框架,在宏观上影响着研究的方向。因而有必要对直接利益关系进行初步价值判断:应当改变长期忽视公司生存利益的状况,对其予以重视;因公司债权人面临着来自公司方的众多风险,公司法应当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股东出资期限利益本身兼具法定性与约定性,但并非绝对保护,应当予以适当限制,并禁止股东滥用期限利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范逻辑首要在于,直接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产生了内部加速到期、内部加速后的外部加速到期、内部未加速的外部加速到期等三种具体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加速到期则具有不同的加速客体和法理依据。第一,内部出资加速到期的客体是出资义务,法理在于当公司生存利益受损的条件成就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终止。第二,内部加速后的外部加速到期的客体是出资责任,法理在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信赖保护。内部未加速的外部加速到期的客体是出资义务,法理在于公司怠于行使权利的,公司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其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目的在于落实公司资本制度的保护功能,有效平衡各方主体的利益。它既区分于公司法人个否认制度,也不同于董事催缴制度,应作为公司法内的独立制度而存在。在具体设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时,值得注意的是,多类型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加速到期中存在着特别规则。第一,启动规则方面。根据不同类型加速到期的法理依据,“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启动标准也具有不同。董事会掌控着经营信息,则更适合作为内部加速到期的启动主体。第二,效力规则方面。不同于内部加速到期,深层次的价值判断决定了外部出资加速到期的法效:为保护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应由未届出资期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清偿。当内部加速到期启动后,股东拒绝履行的,应承担利息责任。董事怠于催缴的责任可通过法律解释得出,则无须专门设置。第三,救济规则方面。在内部未加速的外部加速到期中,未届出资期股东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