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益权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研究——以京蓝沐禾PPP-ABS项目为例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梁俊娇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1201[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020203[经济学-财政学(含∶税收学)]
摘 要:收益权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以PPP项目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一种融资方式,其产生和发展源于PPP项目迫切的再融资需求。资产证券化能将PPP项目稳健的未来现金流打包成证券产品上市交易,这可以充分解决PPP项目的现存问题。自2016年金融监管层面正式鼓励实施PPP项目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融资模式以来,该种类金融产品陆续发行。在产品发行和存续的过程中,问题逐渐暴露出来。税收政策的不完善和不合理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方面,已经成为扭曲交易设计、削弱产品竞争力的重要因素。而且因PPP项目具备极强的公共产品属性,且其未来现金流涉及特许经营权、未来收益权和政府付费,故收益权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税收也有着与一般资产证券化不同的问题。相应地,也应有不同的税收政策设计思路。本文以我国收益权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为研究内容,通过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分析了当前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优化建议。文章在对收益权类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内涵、特点和交易模式进行阐述的基础上,对目前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梳理,且以资产支持计划设立、资产运营和项目收益分配三环节为基础进行了涉税分析,并指出目前存在的税收优惠不足、税收政策滞后、涉税细则不明确的问题。接着,文章引入京蓝沐禾项目的典型案例,在对该案例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的基础上,分环节分税种进行了涉税分析。同时总结出,在该案例中存在收益权资产无法实现真实销售仍要承担纳税义务、PPP项目未来收益权的税收属性不清晰、项目收益获取阶段纳税主体存在争议、保本收益的判定标准不明晰的税收问题。最后,文章从明确税收政策制定原则和完善各环节具体税收政策两个大方面提出了税收政策的优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