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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2018年司法解释为分析视角

浅议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以2018年司法解释为分析视角

作     者:赵稳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方文晖

授予年度:2019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 举证责任 家事代理 约定财产制 

摘      要:夫妻关系是否和谐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夫妻关系的重要一环。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影响夫妻财产关系的均衡,同时也极大地影响了债权人利益,进而影响市场经济利益的平衡,扰乱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为了适应不同时期社会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要求,最高院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不断出台司法解释与相关规定补充。从未举债配偶一方到债权人举证,从“共同生活到“婚姻存续期间到“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共同意思表示,认定规则在一点一点的改变着。本文将以2018年《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8年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分析视角,结合江苏省2017-2018年一审判决分析2018年司法解释带来的变化,以此研究新形势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内涵及特点,围绕我国学者的相关研究,概括出三种认定标准,即“时间推定标准、“用途标准、“合意标准。同时适当穿插域外的一些规定,从而更全面的介绍夫妻共同债务所具有的特征。第二部分围绕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前后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首先梳理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前的法条,整理实务中夫妻共同债务不同的认定标准,并以此为基点,剖析司法解释出台前各项法条与解释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为引出2018年司法解释做铺垫。紧接着开始阐述2108年司法解释,不仅仅是简单来分析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该如何认定,也将对法条中所涉及的“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生活所需等定义给出自己的看法。本文第三部分主要介绍2018年司法解释出台的意义及所存在的问题,以2017-2018年江苏省一审判决为重点,通过这些直观的数据分析司法解释出台前后认定的变化,客观阐述司法解释出台后所带来的意义与不足。司法解释出台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法官自由裁量性更大,仅将司法解释条文置于判决书,认为债权人未举证或不能提供证据,并不会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等进行详细阐述,有逃避审查的嫌疑,加重债权人的证明责任。此外,司法解释对于分居制度、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等未作出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裁判结果与裁判理由有较大不同。本文第四部分在前文阐述2018年司法解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及域外经验,有针对性地从举证责任尤其是举债方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财产登记制、分居制度、日常家事代理等方面提出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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