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常家事代理权——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为中心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年冰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1]新规定表明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体现了贯穿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男女平等、意思自治原则,是促进婚姻家庭稳定与社会交易安全的一个重要突破。但该法条仅对日常家事代理权予以原则性规定,尚需经过细化解释方能妥当适用。因此,需要从解释学的角度出发,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为中心,结合相关学术理论研究,从理论层面就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核心问题进行论证,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的理解与适用奠定基础。该文主要由绪论、正文以及结语三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四章简要概括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界定,以厘清本文主要的研究对象。首先,通过对学界理论争议的梳理与评析,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法定夫妻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目的,享有的独立代理对方实施日常家事法律行为,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的权利,该权利不同于表见代理,在家事表见行为场合中,应当适用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而非表见代理制度来保护善意相对人。其次,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特征来看,发现日常家事代理权相较于一般代理权存在权利主体、内容、及效力上的特殊性。最后,通过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性质,明确日常家事代理权不因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否认其性质为法定代理。第二章主要研究日常家事范围的界定问题。通过对域外立法体系、学界相关理论的比较分析,提出借鉴德国立法例以层次化的方式来界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第一,先判断夫或妻一方实施的法律行为在类别上是否属于日常家事行为,即是否具备“日常性,具体可以通过行为类别是否归属于日常家事的合理范围或除外情形进行判定;第二,在完成判定夫或妻所为符合“日常性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判断该法律行为是否具备适当性,在判断时可采用“客观+主观标准综合判定,同时综合考量经济、习惯等因素。第三章是关于特殊情形下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与扩张。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夫妻基于配偶身份权所享有的法定权利,一般情况下夫妻在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自由地行使该权利,但社会生活以及婚姻关系具有多变性和复杂性,进一步探究日常家事代理权在特殊情况下的限制或扩张十分必要。就限制而言,明确除夫妻双方基于合意作出限制约定,在夫或妻一方出现滥用或不堪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以及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处于分居状态等特定情形下,日常家事代理权也应受到限制。为了实现限制效果,夫或妻需要采用通知的方式使第三人知晓。就扩张而言,明确在夫妻共同生活中,若发生特殊或紧急情况,夫或妻基于为满足夫妻家庭生活需要的目的,实施的解决家庭日常生活危困或防止家庭财产出现不必要损失的相关法律行为,即使其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也应当视为夫妻正常行使该代理权,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同时应注意对被代理方配偶的保护。第四章是关于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明确在负担行为场合,被代理方配偶不因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而成为相应的法律关系主体,主张相应的权利,但要为日常家事代理行为的发生共同承担责任,除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还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权益被侵害的配偶应有权在婚内提起侵权之诉。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重点对善意第三人的认定条件及保护情形进行论述,以释明《民法典》所确立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特殊效力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