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非法作业下的船员权利研究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蒋跃川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摘 要:当前,在我国沿海水域,非法从事捕鱼、运输等作业的“三无船舶,在禁渔期、禁渔区仍从事非法捕鱼的船舶,以及从事非法采砂、走私、偷渡等非法活动的船舶,一直屡打不绝。对于受雇于这些船舶的船员,在发生工资、劳动报酬被拖欠或者遭受人身损害等情形时,其是否享有与一般劳动者同样的劳动报酬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极大争议。2020年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最高院关于船员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在此类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的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处理规则,但对此类船舶上船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却避而未谈。而且,即便在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对于船舶非法作业下船员与劳动报酬请求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以及船舶优先权对船舶非法作业下船员上述权利是否予以担保,亦有待进一步明确。本文即拟对上述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以期澄清一些理论上的误区,并对我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一些有益的指引。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非法作业下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一般理论进行了介绍,界定了本文所要研究的“非法作业的含义,阐述了不同非法作业情形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对学界关于非法作业下应否承认和保护劳动者权利的不同理论观点进行了评析,并提出了本文的观点。第二章介绍了船舶非法作业下船员劳动报酬请求权,对本文所要研究的“船舶非法作业进行了界定,分析了船舶非法作业情形下船员可否享有船员劳动报酬请求权,分析此种情形下船员可否享有《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无效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由于劳动合同无效造成船员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章分析船舶非法作业下船员出现人身伤亡时享有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首先分析船舶非法作业下船员可否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其次分析船舶非法作业下船员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明确船员对非法作业明知时可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船舶所有人的责任;最后分析了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第四章对现行法下非法作业船舶船员权利保障的制度进行了介绍,分析了现行法下船舶优先权、保赔保险、我国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履约上对船员权利保障存在的障碍,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应借鉴德国法事实劳动关系保障善意船员权利,将无效劳动合同已经履行的部分视为假定有效,劳动者享有假设劳动合同有效的情形下的包含劳动报酬、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所有的权利,将“存在犯罪行为或“违反公共政策之情况明确地排除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外;应限制劳务关系下过错责任原则在海事领域的适用;对于我国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财务担保的障碍,应借鉴海员外派备用金制度构建单独的船东财务担保制度;应将船舶优先权担保的范围包含船员享有的由于劳动合同无效造成船员损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