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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虚拟角色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影视作品虚拟角色的著作权保护研究

作     者:刘瑞华 

作者单位:江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尚清锋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影视作品 虚拟角色 著作权 肖像权 视觉角色 

摘      要:影视作品虚拟角色来源于影视作品并因其塑造而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多元的角色价值,我们应对角色提供全面的著作权保护以回应现实需求。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有关影视作品虚拟角色纠纷的判决,发现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角色外观形象的《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民法典》中的肖像权保护三种保护方式,通过分析产生上述保护方式的成因找到这些保护方式的不足之处,即存在难以为角色提供完整的保护、保护力度有限及保护方式混乱等问题。基于现有保护路径的成因及问题,对角色整体采取著作权保护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角色的著作权保护可以兼顾角色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可以弥补其他保护方式的不足之处,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对作品兜底条款的规定也为角色的作品认定提供了法律支撑,且角色自身亦具有可作品性,因此采取著作权保护角色整体形象在理论上是可行的。美国的司法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角色著作权保护制度,通过研究美国的角色作品认定的测试方法、作品归属规定、角色的形象权保护等方面,获得角色作品认定标准、视觉角色著作权与表演者肖像权的冲突与协调等方面的启示。构建完备的角色著作权保护的规范才能使该保护路径具有可操作性,切实发挥实效。角色构成具有独创性的、可识别的表达是被认定为作品的必备条件,借鉴美国的测试方法对不同类型角色予以作品认定,可以使角色的作品认定阶段更具可操作性。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角色还需要明确其受保护范围和权利归属。角色整体及其构成要素均应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受保护的构成要素要足够鲜明,达到可标识角色本身的程度。角色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应遵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归属规定,原则上归角色的创作者享有,特殊情况下遵从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归属规定。由于视觉角色作品的著作权行使与表演者肖像权保护之间存在难以避免的冲突,需要依据法律价值位阶理论,公平、合理地协调二者的利益,充分实现角色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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