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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宪法法院法官选任制度研究

意大利宪法法院法官选任制度研究

作     者:储可凡 

作者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海斌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宪法法院 意大利 宪法法官选任 宪法保障 

摘      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实施需要保障,其权威需要维护。宪法的保障与维护离不开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为保证宪法的效力,推进宪法核心价值的实现,各国采取了不同的违宪审查措施。各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主要有三种:一是立法机关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二是普通的司法机关,三是特设机关,即宪法法院、宪法法庭或宪法委员会等专门机构。自1920年宪法法院首创于奥地利,其后许多国家都相继建立了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意大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也设立了宪法法院,其在五十多年的运作中,为意大利的宪制建设保驾护航。宪法法院是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是宪法保障体系的一部分,拥有违宪审查权、行政权限争执裁决权、国家元首刑事审判权、全民公投决定权等。而宪法法院的灵魂在于实施宪法法院权力的法官,要使宪法法院良好运转,必须保证其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官选任制度。意大利宪法法院的法官选任制度十分复杂,从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出台以及随后的1953年3月11日第1号宪法法律、1953年3月11日第87号宪法法律和1967年11月22日第2号宪法法律等的相继修订,意大利宪法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制度法官选任,以确保该机构的良好运作。意大利宪法法院是以法官为中心的组织模式,共由十五名法官组成,由总统、议会、最高司法机关(包括最高普通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各任命五人,从最高普通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大学法学教授及具有二十年工作经验的律师中选出,任期为九年,不得连选连任;院长由宪法法院内部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在刑事判决中,意大利宪法法院法官还有一套特殊的组成方式,即在通常的十五名组成人员中增加十六名成员,这十六名成员从符合参议员资格的四十五名公民名单中抽签决定。在宪法法院法官的选任程序中,意大利制宪者规定最高司法机构、议会和共和国总统平分选任宪法法官的权利,赋予了宪法法院最高程度的威望和独立性,且试图追求在政治与司法之间,在权威性与灵活性之间达成平衡。而这三类国家机构内部单独的选任方式又各不相同,体现出意大利制宪者的巧思。其中,最高法院应当在相当于当选名额两倍的候选人当中进行选举,得票率高者当选。在第一轮投票中,候选者应当获得绝对多数票才能进入下一轮选举,而在下一轮投票中,只需获得相对多数票即可。如果出现票数相同的情况,则采用年龄的标准。议会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选举由其负责选任的五名宪法法官,具体程序为:在两院联席会议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秘密进行,在前三次投票中,获得议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的当选,在随后的投票中,获得五分之三以上票数的当选。总统则有权直接任命宪法法官,不需要议会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干涉。尽管意大利宪法法院法官的选任制度十分复杂,不得不承认其依然存在着部分漏洞。例如,议会在选举法官过程中的绝对多数原则可能会导致选举过程的僵局,在职位更新不及时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导致宪法法院无法运转。再如,将司法方面选任宪法法官的权力仅仅局限于最高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的狭隘性,有违宪法法院设立的初衷。另外,总统如何行使其任命权,也缺少应有的规范等等。对意大利宪法法官的选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应当从宪法法院法官选任制度的内涵与价值取向出发,思考如何在追求宪法保障的过程中恰当地分配权力,平衡政治、法律等各方面的因素,追求实质的宪制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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