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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网络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作     者:樊春朋 

作者单位:大连海事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志文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民法保护 网络隐私权 保护模式 保护界限 保护规则 

摘      要: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把现实活动与网络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疫情背景下,网络已经成为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部分,日常生活与经营都与其息息相关。网络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网络侵权的困扰,其中最显著的是侵犯网络隐私权问题。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具有专业化、复杂化、性质边界化的特点,很多侵权行为如网络暴力、强制安装流氓软件等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很难得到有效的制止,但网络隐私侵权往往产生巨大的损害后果且无有效补救措施,因此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随着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行动的开展,对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进行完善,有助于网络隐私权得到应有的保护,促进网络技术正向化发展,让网络更好地服务于人类生活、企业经营。本文主要通过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关于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基本界定。在对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含义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对组成含义的各个要素进行分析,通过与公法保护进行对比,探究出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特征,比较了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区别,归纳了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典型样态。第二章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模式。对直接立法模式、行业自律模式、行为规制模式进行了分析,研究了上述三种模式目前的实践情况,分析了上述三种模式各自的优缺之处,从上述三种模式的保护特点、保护效果等角度进行考量,选择适合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模式,为民法保护确定宏观上的保护方向。第三章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权利范围和界限。探究将合理隐私期待标准作为判断权利范围的合理性,研究了权利范围的确定方式,剖析了规则方式下主要的权利范围的确定,讨论权利保护界限的确定标准,探讨何种情形下对网络隐私权展开保护。第四章关于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规则。根据网络服务者的侵权行为类型分析了其适用的归责原则,探究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形态,研究了网络隐私权的非财产责任方式与财产责任方式,根据网络隐私权及民法保护的特征,探究了责任承担的合理范围及根据特征采取的独特性适用方式。第五章关于我国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通过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及司法实践状况进行研究,指出当前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困境,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的保护困境以及网络的发展趋势在确定网络隐私权的独立地位、保护的合理范围及标准、具体保护路径层面提供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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