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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法律问题研究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钱园园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覃福晓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离婚诉讼 一方名下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分割 共同财产 

摘      要: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投资营造了良好的环境,特别是2014年公司法的变革,将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改成认缴制度,激发了人们将自有资产投资于商业活动的热情。人们所持有的财产从房子、车子、存款扩充到股权、知识产权等新型财产形式,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也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夫妻股权的分割问题。由于我国的立法并没有明确股权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也没有对夫妻协商不一致的情况如何分割股权作出明确规定,加上相关法律条文之间衔接不畅,导致司法审判的混乱,特别是对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因涉及到第三人利益更是难点重重。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研究方式,来论证我国目前在离婚诉讼中仅登记在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从立法、司法等角度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完善共有股权的分割制度,对实现司法公正有所裨益。本文除绪论及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作出界定,同时从立法与司法的角度分析目前的分割现状。在概念界定方面,从股权登记、出资、持有股权类型的角度明确本文研究的“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出资或通过继承赠与的方式获得的仅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权。在立法现状方面,我国的立法没有明确股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司法实践留下不确定性。在股权分割上,对普遍存在的未协商一致的情形没有做出规定,条文具有片面性。此外,《公司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转让内容、同意的时间和方式、公司章程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导致适用上的冲突。在司法现状方面,从文书地域分布来看,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等一线经济发达城市与省份;从股权登记情况来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占比达90%以上;从法院层级分布来看,夫妻股权纠纷主要由基层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相比总体的“民事案件,夫妻股权纠纷上诉率远远超过了普通民事案件的上诉率。第二部分,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存在的主要难点,同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一是股权归属不明确;二是对夫妻协商未果时的情形下如何分割股权不明确;三是股权价值认定存在困难;四是法院频繁运用另案处理,导致持股方转移资产、股权价值出现波动等新问题的出现;五是非股东配偶处于举证弱势地位,存在举证难的问题,在责任承担上有失公允。此外,文章对股权相关问题做了法律分析,就股权能否被夫妻共有而言,认为从股权的本质属性为财产性,我国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认为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必然破坏人合性且更符合公平正义的角度,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就股权是否可以强制分割,认为强制分割股权并不必然导致公司人合性的破坏,对股权的分割并不代表非持股一方配偶就获得了股东身份,因此,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可以对股权进行强制分割。第三部分,分析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应坚持的分割原则。一是坚持协商优先原则,充分尊重夫妻间的自由意志;二是坚持平等原则,不能剥夺非持股一方成为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坚持照顾弱势一方原则,在举证责任等方面给予弱势方适当倾斜;四是坚持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第四部分,对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提出具体建议。一是要确立股权共有制度,在立法上明确股权本身可以为夫妻共同财产;二是明确夫妻协商未果时的股权分割方法,在立法层面,构建夫妻共有股权强制分割程序;三是从评估机构的选定、评估时间点的确定等多方面构建健全的股权价值司法评估机制;四是谨慎运用另案处理;五是完善非持股方权益保护机制,从立法上明确夫妻共有财产告知义务,同时完善非持股方配偶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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