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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司法疑难问题的回应及其展望 ——基于司法案例的考察与分析

作     者:李乐童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孙光宁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侵权责任 个人信息公益诉讼 法定赔偿标准 司法实践 

摘      要: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纠纷中,个人与个人信息处理者的诉讼能力与证明能力有明显的差距,而信息网络侵权的隐私性与技术性特征又使这种不平衡进一步恶化,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保护存在诸多疑难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正是为了改变此现状,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其立法目的能否实现,既取决于新出台的法律规范是否有效地回应了既有的问题,也取决于规能否得到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本文将通过对现存案例的实证研究,针对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存在的主要困难进行讨论,逐一分析该法对司法疑难问题所作的回应,同时就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提出一些完善设想。 本文的研究思路可概括为:首先,分析案例,总结个司法实践中个人信息权益救济的问题:然后,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司法实践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以及法律适用应注意的重点;最后,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之解决方案的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完善。本文正文共有五部分:第一部分对样本案例进行数据统计和案情分析,从而发现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面临个人信息权益难以界定、个人信息侵权责任难以认定和侵权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这三大难题。第二部分围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权益界定问题的回应展开,包括个人信息的概念内涵和受保护的个人信息权益内容。具有人身识别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匿名化信息不在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搁置了对个人信息的权利性质之争,更注重对具体权益的保护,因此本部分具体阐述了个人信息权益内容。第三部分以责任构成要件为线索逐步探索《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侵权责任认定问题相关规定的合理适用。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可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不同的侵权主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对于个人信息损害后果的认定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风险损害在个案中的适用。对于侵害个人信息案例中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应分情况适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的证明标准。对于新法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应正确理解适用,区分适用主体,明确举证责任。第四部分专注于解读《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方式。个人信息侵权损害的法定范围与赔偿数额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相当的难度,建议可将风险损害计算在被侵权者受到的损失之内,把侵权行为引起的下游损害、预防风险的成本和焦虑引起精神损害的风险纳入评估范围。第五部分则是对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规定的相关制度的建议。首先,明确“守门人的界定标准、正确理解“守门人责任内容以落实“守门人平台的监管责任;其次,细化侵害个人信息权益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起诉条件和法律责任以健全侵害个人信息的公益诉讼制度;最后,就高适用实际损失赔偿和侵权人获利赔偿标准、建立法定赔偿标准以完善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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