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模式研究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张洪涛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案多人少问题是我国法院组织内外部环境变化所导致的,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则是法院解决“案多人少问题的组织行为。由于审判辅助事务的双重特性,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审判辅助事务半社会化模式与审判辅助事务完全社会化模式两种模式。审判辅助事务半社会化模式是指审判辅助事务工作人员的社会化,审判辅助事务完全社会化模式则是指审判辅助事务管理权限的社会化,这两种模式是一种共存互补的关系。半社会化模式的实践做法是审判辅助人员的聘用制改革,这是一种组织适应环境变化的内部策略——人才存储。它通过促进审判工作专业化和优化审判团队来激发法院内部活力,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问题。半社会化模式虽然使用率高,但其潜力小,且面临聘用制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吸引力低、职责不明确和社会认可度低等困境;完全社会化模式的实践做法是法院购买社会化服务,这是一种组织适应环境变化的外部策略——组织合作。它通过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来“分流审判辅助事务和为法院“赋能,从而破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完全社会化模式虽然使用率低,且面临社会化服务购买范围不明确和社会化服务购买的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困境,但其潜力巨大。为更好地发挥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解决法院“案多人少问题的作用,实现法院对组织环境变化的适应,应当明确两种社会化模式的适用范围,并在解决两种社会化模式各自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让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模式向以完全社会化模式为主转变。此外,还需要注意审判辅助事务的社会化与信息化、集约化协调发展,并成立专门的审判辅助事务部门负责审判辅助事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