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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配制度研究

作     者:葛光昊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段晓红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劳务派遣 劳动关系 责任分配 连带责任 

摘      要:在“灵活就业的新趋势下,劳务派遣成为应对市场经济形势变化合理的就业选择,前景广阔。我国立法虽对劳务派遣做出了相对严格的规制,但有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遭受损害时责任承担的规定仍较为笼统模糊,使劳动者权益难以得到全面保护。因此,为使劳动法的保护方式与劳务派遣发展趋势相适应,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分配制度。全文除引言及结论外,共分成五个章节。第一章,问题的提出。实践中诸多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劳务派遣案件表明,面对劳务派遣争议诉请日趋复合多元的特点,现行责任分配制度已出现滞后性。为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务派遣有序发展,完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配制度便具有积极的意义。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配制度的理论阐释。劳务派遣只存在一重劳动关系,派遣单位是唯一的雇主承担全部雇主责任。用工单位因派遣单位让渡劳动过程控制权,以非雇主身份承担一部分雇主责任。当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重合时,产生了对被派遣员工负担的共同责任。第三章,我国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配的现状与问题。首先,从立法现状来看,我国立法虽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系统性规范,但针对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配的规定较为零散、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其次,从司法现状来看,劳务派遣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案件本身日趋复杂化,缺乏法律明确指引也增加了案件审理难度。总体而言,我国劳务派遣责任分配制度存在如下缺陷:用工单位法律地位模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权责分配失衡;连带责任规定过于笼统。第四章,域外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配制度的考察与启示。德、法、日均采用单一雇主责任模式,但又有区别:德国立法着重将雇主责任分配给派遣单位,法国立法侧重将更多的雇主责任分配给用工单位,日本立法则着重在两单位之间进行区别责任分配。美国联邦法采用共同雇主责任模式,若用工单位符合特定条件,则认定其和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配制度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情不断完善。第五章,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配制度的路径。首先,以劳动过程控制权转移为基础重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分配理论,明确用工单位的法律地位。其次,合理划分权利与义务,在各主体之间构建明确的责任分配格局。最后,基于共同控制共同受益的事实,确定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共同控制被派遣员工的范围内承担双向连带责任。在此基础上区分具体情形适用一般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按约定或过错程度确定责任份额,明确一方可就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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