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被追诉人的自行辩护权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常青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摘 要:在我国,学者与立法者长期将目光聚焦在辩护律师的权利,不断通过立法强化与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而忽视了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研究和保障。而事实是,在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有着强烈行使自行辩护权的需要,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辩护权设置有失偏颇,导致我国被追诉人拥有的自行辩护权利不足。本文欲采用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对被追诉人的自行辩护权进行分析讨论,结合我国立法与司法现状提出立法建议,解决这一现实问题。本文首先是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进行概述,厘清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内涵并界定本文的讨论范围,分析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基本特征。然后再对其进行深入的剖析,通过人权保障理论、控辩平等理论、程序主体理论来论证完善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必要性,通过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实现路径来说明其意义与价值。在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进行基本理论探索后,本文开始探讨在实践中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域外的国家及地区对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研究与发展较早,其发展轨迹与经验对于我国构建法律制度有借鉴意义。因此,本文首先是以美国与德国为例介绍域外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立法与实践,通过对两国的立法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域外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发展的规律。其次是对我国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立法与实践现状进行分析。考察我国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形成原因进行探讨。在文章的最后,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现状提出完善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与保障权利行使的一些立法建议。首先是建议立法者应当扩大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范围,赋予其基础性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例如会见权、阅卷权、沉默权等。其次是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的行使方式与限制。最后是建议在立法中完善被追诉人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途径,构建保障被追诉人自行辩护权行使的配套制度,包括完善相关程序性制裁制度,确立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