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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解释论

夫妻共同债务中“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解释论

作     者:马佳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洪祥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日常家事代理权 共同意思表示 债务推定 

摘      要: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与夫妻共同债务确定有着密切联系。虽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确定规则的一部分,但是由于之前的研究多专注于“用途论“推定论问题,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的解释、与夫妻共同债务的连接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目前,学者和司法实务工作者通过列举或抽象概括的方式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了各种解释,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主要根据具体数额对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进行判断。理论观点与实践做法存在较大差异,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亟待完善的问题。具体而言:“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现有存在的各种解释是否合理、解释的依据为何、是否应当限定以及限定的程度等问题,需要理论界给出回答。上述问题的出现,是由于没有意识到“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外延较大,可能存在无限扩大夫妻共同债务导致的。实际上,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对举债人配偶的一种意思表示推定,即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推定夫妻具有举债的合意。该规则适用中,无需追究债务的最终用途,只需确定举债时债务目的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可让举债人配偶承担债务责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具有的推定性和设义务性,边界很难明晰化。使范围限缩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解释中的重中之重。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的解释中,首先应当从举债性质入手,衡量举债的目的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限定在夫妻共同生活中最核心的部分;其次,在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目的的基础上,应继续对举债的数额进行把控,考量其是否符合“适当性原则,将符合举债目的、但举债数额不符合一般家庭生活需要的债务排除在共同债务之外;最后,再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的一些例外情况予以排除,从而完成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规则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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