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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下仲裁与诉讼管辖权归属问题研究

我国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下仲裁与诉讼管辖权归属问题研究

作     者:邵潇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彦志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 仲裁协议 管辖权归属 

摘      要: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按照违约责任解决,又可按照侵权责任认定的现象层出不穷,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时常发生。数年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是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困扰着各国理论界及实践,加之涉外因素使其处理起来变得更加棘手。在纠纷出现后,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试图突破仲裁协议的约束,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由此引发了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下的管辖权归属问题。要深入剖析其中的问题,首先从当事人的选择权出发,通过分析当事人选择诉讼或仲裁的权利基础,以及当事人选择侵权或违约事由的权利基础,得出法院不应对当事人选择侵权还是违约作为诉由造成阻碍;侵权纠纷与合同违约纠纷具备相同的可仲裁性,为当事人选择仲裁来解决侵权纠纷找到相应的支撑。随后,应当关注仲裁协议的解释问题,在文义解释的原则下,通过准确解释仲裁协议中的条款和关键词,得出侵权纠纷是否包含在仲裁协议约定范围内;在目的解释原则支配下,探究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再后,还要注重考察侵权纠纷与合同的联系,当侵权纠纷内容与合同具有充分联系时,法院应让与仲裁管辖。最后,应当注意到仲裁协议外的第三人导致管辖权归属争议的情形,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案件中,仲裁协议外第三人的出现导致了共同侵权等诉由的提出,进而使得案件管辖权归属更具争议性。涉外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下关于仲裁与诉讼管辖权归属争议的一系列问题,在我国法院司法案例中有所表现。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中技公司一案中,法院并不认可侵权纠纷可交由仲裁管辖的做法,后来的海上明珠与特雷顿案中,法院不仅认可仲裁条款中“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应当包括侵权纠纷,还认为案件应由仲裁管辖。再到近年来的华欣公司案,法院认为侵权诉由不能当然地规避仲裁条款。在一些案例中,法院因侵权纠纷而否认仲裁条款效力,或是认为仲裁协议无法约束第三人,从而支持诉讼管辖权。在另一部分案例中,法院认为仲裁协议范围包含侵权纠纷,或是认为仲裁协议未限制仲裁范围,或是认为侵权诉由不能规避仲裁条款,从而认定管辖权归属于仲裁。从我国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到我国涉外责任竞合案件中对仲裁协议解释的变化,以及管辖权归属由诉讼转向仲裁的发展趋势。在涉外责任竞合下仲裁与诉讼管辖权争议的理论与实践中,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目前我国法律框架下,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尚未落实,目前我国法院享有对争议事项管辖权进行优先判断的权力,而仲裁庭的管辖权受到相应的限制;二是仲裁协议不够完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约定不够明确、具体,导致在出现责任竞合时,管辖权归属不能符合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的预期;三是法院未能充分尊重仲裁协议,法院基于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等因素的考虑,轻易否认仲裁协议效力;四是法院过于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出于这样一种政策性考量,而倾向于将管辖权归属于法院。针对总结出的这一系列问题,可以通过以下策略进行改进。一是在国际鼓励仲裁的潮流下,国际普遍认可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我国要落实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推后法院介入的时间点及条件;二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尊重仲裁,宽泛解释仲裁协议的内容;三是建议当事人订立完善的仲裁协议,根据示范条款的指引,让仲裁协议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四是在国际鼓励仲裁之大背景下,我国未来面对涉外责任竞合所导致的管辖权归属争议案件时,要树立国际意识,平等对待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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