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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认定研究

我国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认定研究

作     者:谢飏阳 

作者单位:外交学院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金克胜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商标撤销制度 商标使用 认定标准 真实的使用意图 

摘      要:商标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积极要求商标权人在商标注册后积极使用注册商标,避免大量商标因闲置而囤积。尽管该制度自确立以来已有较大发展,但具体规定仍有不完善之处,实践中因对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不一,有些闲置商标未能及时撤销,致使商标权人滥用其商标权利而阻碍他人合法进行商标注册,从而让该制度异化成为恶意打击他人的工具。本文梳理了商标撤销制度的理论基础,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总结和归纳了我国商标撤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探讨完善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认定标准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商标撤销制度强调商标使用的原因,从中可以总结出,无论是探究理论基础还是纵观立法沿革,商标使用始终是商标权利形成的核心要素,这也是商标撤销制度中应关注的重点问题。第二章通过考察我国关于商标撤销制度的司法现状,总结出我国商标撤销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为商标使用的认定存在分歧。具体而言:一方面,容易让商标撤销制度异化成为打击对手的工具;另一方面,又具体表现在对其性质、行为方式、认定标准上的界定存在分歧。第三章主要介绍了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商标使用的立法模式选择和其具体立法内容。在立法模式上,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将商标使用条款置于总则,以强调商标使用概念的统一。在立法内容上,美国、德国等国家在商标撤销制度的立法中引入真实的使用意图要件,进一步严格规定了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通过比较研究得出我国作为采用商标注册主义的国家,在立法模式上应借鉴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在具体立法内容上可借鉴美国、德国等国家,在认定标准中增加真实的使用意图这一要件,以严格商标使用的认定标准。第四章围绕我国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认定问题,在借鉴域外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考虑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商标撤销制度中商标使用的具体认定标准,即应综合考察商标权人的主观意图、客观行为以及法律效果。第五章就在立法和实践中应如何具体运用商标使用认定标准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首先,可将商标权人的主观意图进一步体现在立法中,将“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修改为“连续三年未真实使用的,来突出商标权人真实使用商标之意图。其次,虽然文本提出在考察客观行为要件之外,应将商标权人的主观意图作为商标使用认定中同等重要的考察因素,但是该主观因素的认定在实践中仍只能通过其客观行为予以体现。基于此,应对商标权人的客观行为进行严格考察,即重点对其经营范围、使用行为的具体方式、范围和持续时间等进行考察,以真实发挥商标撤销制度的功能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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