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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法律制度研究

股权代持法律制度研究

作     者:齐鹤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彦明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股权代持 实际出资人 名义股东 股东资格认定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自国务院出台“放管服政策以来,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吸引了无数投资者踏入商事投资热潮中,股权代持现象在公司治理进程中频频发生。部分投资者为规避投资的监管或其自身需要,选择以股权代持的方式出资,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名义股东代替实际出资人记载于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之上,实际投资人自身选择以一种“隐名的形式持有股权。然而,随着股权代持引发的各种纠纷,其弊端也随之显现,由于实际出资人的这种匿名性,给其自身或公司的利益保障造成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多股权代持诉讼。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股权代持已经受到了学术界和实践的广泛重视,股权代持的法律问题研究已成为公司治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对我国股权代持纠纷的实证研究显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股权代持诉讼中占比最大的是实际出资人提起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然而,目前中国对股权代持的监管还没有形成一部具体清晰的法律法规,股权代持制度的供给天平并不平衡。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没有关于股权代持问题的具体规定,只有司法解释中有些许表述,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首次对股权代持进行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时仍有弊端,各地方法院对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是否能根据司法解释认定的意见并不一致,法官对此条文的理解和适用亦存在偏差,导致实际出资人以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难度大幅提升,出现诸多“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司法机关的威信在人民心中有所降低。因此,有必要从立法的角度对股权代持进行进行分析,为代持股权的归属等诸多争议构建制度基础,以减少股权代持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对域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制进行对比观察,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体系相对较为先进且成熟,对股权代持这一法律概念有更全面的认识,立法也较为完善。不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成熟信托制度,抑或是大陆法系推崇的“商事外观主义,均可以作为股权代持协议有效性的审查标准和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从而指导我国股权代持的司法实践。从域外国家在股权代持问题上的经验中汲取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可能产生的具体问题,从而构建完善的股权代持法律制度体系。本文通过案例实证分析、法理基础检视、域外制度比较等方式,逐步构建与我国公司法实践现状相吻合的股权代持制度体系。首先,从立法角度对股权代持进行界定,用具体条款明晰其法律属性;其次,通过加大对股权代持的风险防范,弥补股权代持制度的构造缺陷,加强对股权代持的权益保障;最后,搭建股权代持与信托制度的桥梁,与英美法系成熟的信托制度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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