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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实证研究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上诉问题实证研究

作     者:黄维佳 

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林雪标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诉讼上诉制度 实证研究 

摘      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2016年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社会各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就一审程序而言,在庭审前被告人已与控方在量刑上达成一致,若一审法院采纳控方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几率甚微。因此,大量案情明了的案件在一审程序中即可处理完结。其上级法院也能从处理纷繁的上诉案件中跳脱出来,以更好的人员物力配置应对疑难复杂的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推进刑事诉讼改革的进程。从制度适用所反映出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部分条款仍有不足之处,其所适用的一些案件,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二审制度的理念不甚相同,从而导致案件的被告人上诉问题在学界一直颇有争议。如福州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中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却仍然提出上诉。这种上诉行为本身就可以被看作是对原认罪认罚协议的“单方毁约。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同时存在上诉不加刑的理念,在没有引发检察院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却无法对这种滥用上诉权的行为采取惩治措施。于是在二审宣判时,被告人已通过上诉行为将可折抵刑期延长月余,成功达成留所服刑的目的。本文整理福州、杭州、厦门三个城市2017至2019年间的845起一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被告人又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例后,发现其中绝大部分案件二审裁判结果均未改变。在重点分析了被告人上诉理由后,统计出超过八成的案件的被告人在启动二审程序时,并没有提出具有实质性争议内容的上诉理由,甚至存在部分被告人直接表示其上诉只是为了能够留在看守所中服刑。此类技术性上诉、空白上诉的情况导致了司法资源的空耗,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初衷所背离。在二审全面审查原则适用下,即使是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上诉请求,上级法院也不得不耗费大量人力及物力,对实质上不存在争议,甚至明显属于滥用上诉权的案件进行细致的审查。即便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大部分的上诉案件最后都不会得到上级法院的改判,法院却也不能跳过之前的审查工作,以防出现任何不公平的情况。在维护实质正义的前提下,过滤掉现存大量技术性上诉于空白上诉,确保二审程序留给真正有需要的上诉案件十分必要。没有一种完美的制度,所有制度都有或大或小的漏洞存在,如何解决问题打好漏洞的补丁才是关键。本文在发现问题后,又从现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上诉制度出发,提出推行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有因上诉制度与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并提出可以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二审程序取消当下适用的全面审查原则,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审程序也能够呼应该制度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基本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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