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共享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规制
Anti-monopoly Regulation on Abuse of Market Dominance under Data Sharing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翟巍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随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数据经济价值不断凸显,数据愈发成为企业开展竞争、抢占市场的重要手段。同时,各国也纷纷出台政策旨在促进维护数据竞争、促进数据资源流通和共享。伴随着企业间数据争夺步伐的加快,我国司法实践中频频出现因数据滥用行为产生的竞争法问题,然而数据经济下的市场结构已经与传统商品市场结构相去甚远,反垄断相关市场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理论难以对实践中出现的数据垄断问题进行有效规制。如何界定数据控制企业的相关市场、衡量市场支配地位、识别滥用行为等诸多问题,现行反垄断法均难以回应。本文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结合数据共享下涉及的滥用数据行为提出规制路径。首先,本文通过对数据共享的相关要素进行介绍,对数据共享中数据行为予以归类,对数据共享运行体系的基础(数据、平台、算法)进行介绍,以此论述了数据市场的复杂性。在此基础上,提出数据权属空白和数据滥用阻碍了数据共享实现的问题。其次,具体论述了数据共享视野下存在的垄断行为类型。本文一方面对实践中出现诸如拒绝数据共享、设置不合理条件阻碍数据共享、数据搭售以及过度收集数据行为等可能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论述分析。另一方面通过搜集整理平台共享规则以及具体案例分析反思了“三授权原则的合理性,提出在现行竞争法治下,为何大多第三方开发者被认定为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来突破平台所设置的数据共享架构,是现行数据共享的架构存在问题,还是现行竞争对数据共享问题缺乏包容性与回应性的疑问。再次,在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反观现行垄断法对数据垄断存在的规制困境。提出在反垄断规制理念未能回应数字共享的发展需要,传统相关市场理论的替代分析法以及以市场份额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理论难以解决数据竞争中的种种问题。最后,借鉴美国与欧盟立法,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路径。本文认为数据共享的发展需要确保数据私权利的稳定和数据市场的有序竞争。由此,本文提出(1)竞争法应积极适用数据经济的发展需要,调和数据安全和数据共享,数据经济下反垄断规制理念应转向积极、审慎、协同监管;(2)针对相关市场理论、市场支配地位理论在处理数据问题上的乏力问题,提出在相关市场界定中探讨单独界定数据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非价格要素修正传统相关市场界定方法;(3)在市场支配地位上综合数据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影响,同时结合考虑经营者对相关市场的影响,整合《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内容,引入相对优势地位理论,形成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双重规制结构;(4)在滥用市场支配的行为识别方面,提出经营者数据利用的合理边界、将隐私保护纳入垄断分析以及提出完善数据垄断行为模型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