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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防控期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适用及其反思 ...

新冠疫情防控期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司法适用及其反思 ——以最高法发布的第三批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

作     者:陈佳南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郑军男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新冠疫情防控 司法扩张 刑法最后手段性 

摘      要:2020年4月15日,最高法发布了第三批8个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指导与说明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处罚指明方向。这八个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典型案例,乃是法官们在处理疫情期间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导致疫情蔓延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时主要的审判参考依据,也最能反映这一特殊时期本罪司法认定上的倾向与特点。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行为类型和裁判要旨的研究,发现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变更了犯罪类型,从具体危险犯变为抽象危险犯,并存在法益实质内涵异化、“传播严重危险要件被架空、主观罪过认定存在体系化矛盾三方面的问题。为解决这三个问题,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明确本罪的法益内涵为公共卫生安全,“传播严重危险要件为犯罪结果要件且是区别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重要界限以及主观罪过为过失,并论证了将本罪定为过失危险犯符合我国刑法立法规定,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基础。在传统刑法罪责理论下检视典型案例的司法适用可以发现,刑法以犯罪类型的变更与处罚范围的扩张的方式发挥疫情防控机能,维护疫情防治管理秩序。然而此种刑法工具化并不能达到这一目的,相反地,典型案例中的刑罚的扩张适用,从三个方面侵害了刑法的最后手段性原则:一是将本罪的法益实质内涵抽象为疫情防控管理秩序,使得法益侵害原则失效;二是将“传播严重危险要件架空,模糊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限;三是将主观罪过错误认定为针对规范违反行为的故意,违背刑法责任主义原则,不当侵害个体权利。新冠疫情防控期刑罚扩张适用以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的现实需求和将安全置于首位的刑事政策要求作为刑罚正当性基础。然而,此种刑罚扩张适用之举无可避免地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责任主义原则,并具有刑法工具化、犯罪人刑罚认同效果以及刑罚社会效果等多重弊端,且这些弊端远大于其所追求的刑事政策效果。因此,在疫情防控的非常时期,仍应该坚持固有的刑法最后手段性。在坚持刑法最后手段性的基础上,可通过以下三方面的努力来实现维护疫情防控秩序与传统刑法罪责理论之间的平衡:其一,合理发挥社会政策的积极作用;其二,明确界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其三,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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