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中的预见可能性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郑军男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在过失犯中预见可能性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认识,在这种情形下对行为人进行归责是否符合责任原则的要求则需要展开一番说明。应当认为,预见可能性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即,只有在行为人没有对自身行为所造成结果存在认识,但是对所造成结果至少具备预见的可能性的前提下,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归责。正是因为存在预见的可能性,才使得法规范对其施加预见义务存在可能,同时这种可以预见却不加以注意或试图避免的心理态度,也是法规范对其进行否定的理由。换言之,只有当行为人具备预见可能性时对其进行归责才符合责任原则的要求。因此从责任原则的角度来看,预见可能性的重要地位是采取规范责任论的必然结论。预见可能性在过失犯罪中预见可能性便是从这一意义上发挥作用的,有关预见可能性的讨论,必须以此为基础展开讨论。预见可能性的体系定位关系着预见可能性的属性、具体内涵与判断标准等问题的不同立场。因此在讨论有关问题之前,必须对预见可能性的体系定位展开梳理。纵观四要件与阶层体系中的对其定位的差异,从预见可能性的本质、归责机能与决定根据出发,作为责任要素的主观的预见可能性具有合理性。作为责任要素的、主观的预见可能性的体系定位的立场决定了预见可能性不是抽象的、宽泛的、一般的预见可能性,而是指具体的预见可能性。预见可能性的对象与程度的把握,要以此为基础。就预见可能性的对象而言,行为人所预见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要件关联性的要求。换言之,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对实际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应当具有预见可能性,是否存在过失,不能脱离构成要件进行判断。此外,在预见可能性的判断过程中只需预见到因果进程的基本部分即可,不要求对因果进程的各部分都必须预见。另外,预见可能性所指向的对象应当限定在相对具体的范围内,要根据特定场域内可能出现的对象以及行为人实行行为所带来的实质危险的指向范围来确定关于对象的预见可能性。就预见可能性的程度而言,危惧感说会不当扩大过失责任成立范围因而应当予以反对,预见可能性的程度判断应采具体的预见可能性标准。就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而言,客观说与折中说因使用所谓的“一般人标准而应予以反对,应当认为以行为人标准为基础的主观说更具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