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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李玉珠 

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余锋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上市公司 交叉持股 母子公司 法律规制 

摘      要:交叉持股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运而生的,在国际上,交叉持股出现较早,各方面的规制也比较完善。我国的交叉持股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被引入,最初是为了适应股份制改革的需要,虽然出现较晚,但却以极快的速度渗透到我国的经济市场之中。目前,交叉持股主要存在于上市公司领域并从简单的交叉持股发展到存在多种不同的持股形式。因为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可以为公司发展带来机遇、有利于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因此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各国一般也都注重利用好其发挥的优势。但作为一种典型的资本运作方式,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也必定会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及经济市场的稳定性带来一些弊端,例如内幕交易、行业垄断等,因此相应的各国也对这一制度采取了一定的规制手段,以保证市场的良性运行。由于我国的交叉持股出现较晚,因此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各方面的立法规定及配套制度还不完善,即使相关法律中的部分条款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间的交叉持股产生一些影响,但毕竟力度有限,并且立法中还存在滞后性、法律规范效力低下等问题。为能够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有较为精确化的了解,在探讨上市公司的交叉持股时,因存在问题与规制标准不同,我们可以将上市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与非母子公司间的交叉持股区别开来,母子公司交叉持股一般不被允许,但不排除例外情况,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更存在着持股比例边界不明确及表决权受限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着我国对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的有效规制,与这个监管重要的时代相去甚远,因此我们必须对这一问题提起重视。本文通过对美国、法国、德国与日本四个国家交叉持股产生的背景、不同阶段的发展历程、产生的效果及立法态度的分析,总结出国际上一般将对交叉持股的规制模式分为三种,即宽松主义模式、严格主义模式及区别对待主义模式。但我国立法应该选取哪种规制模式还要从我国上市公司自身的特点出发。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从开始的一股独大发展到现在股权较为分散也经历了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鉴于立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本文认为当下我国采取区别对待主义的模式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状况相契合的,特别是要将上市母子公司与非母子公司的交叉持股区别开来。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在国际上包括我国一般秉持禁止的态度,但重点在于我们应当注意到禁止性的例外,不能“一刀切;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在国际上包括我国大多秉持宽松的态度,并无禁止性规定,但为减少其来带的负面影响,我们还是应当采取一些必要的规制手段,例如规定持股比例上限的同时对违反规则的行为应当限制表决权。在此基础之上对与上市公司交叉持股相配套的信息披露\独立董事制度制度加以完善,构建最适合与我国的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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