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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限缩解释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限缩解释

作     者:孙贯中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艳红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醉酒 危险驾驶罪 道路 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定犯 安全行政秩序 限缩解释 

摘      要: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我国第一大罪,且仍呈现出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态势。道路作为本罪的违法性构成要件要素,本应当发挥限制该罪入罪的功能。但是,在司法实务中,道路的认定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并成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司法认定不断增长的根源之一。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法定犯,处罚的是对道路安全行政秩序的违反行为。无论依据刑法自体还是依据司法实务中的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将本罪认定为抽象危险犯均无法实现理论上的自洽。只有解释为法定犯才能合理消除理论上的矛盾。既然是法定犯,其成立必然依赖于前置行政法规范,相应地,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范围也应依赖于前置行政法规范,因此需要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道路的范围为界。同时,法定犯的双重违法性决定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道路的解释时,应当进行合理的限缩。一方面,道路只能是安全行政秩序的存在范围,非行政秩序存在范围、非安全行政秩序存在范围的区域均不能认定为刑法中的道路;另一方面,仍需要进行安全行政秩序违反程度的判断,以实现处罚范围的必要性与适当性。此外,“非道路区域的法益保护依然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而实现。对道路的限缩解释只实现了限制危险驾驶罪处罚范围不断扩大的功能,是对人权的积极保护,是为了遏制危险驾驶罪成为准“口袋罪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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