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罪数认定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江西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李贤春;温金来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套路贷犯罪是司法实践中对利用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类型化违法犯罪的概括性称谓,在罪数认定问题上存在困难。需要对现有法律、司法现状进一步分析和理解,以明确“套路贷犯罪罪数认定的问题。笔者通过对上海市、浙江省、重庆市、江西省、广东省、江苏省、河南省、山东省2018年至2021年共320份关于“套路贷犯罪判决书进行整理和分析发现,在我国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体系下,各个法院对“套路贷罪数认定普遍存在标准不一,量刑失衡的问题依然不能妥善解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套路贷行为种类多,侵犯的法益具有复合性的特点。“套路贷犯罪行为一般被分为设立“债权阶段和索要“债务阶段,在不同阶段行为人的手段也不尽相同,侵犯的法益多样,不仅包括财产法益还会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法益,故而在罪数认定上存在困难。其二,缺乏统一的“套路贷罪数认定的司法解释。现有的相关政策和最新适用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也仅说明了“套路贷犯罪的认定标准,在理论和实践上对此种犯罪类型的罪数认定缺乏统一理论指导和实践标准。其三,由于地域差异、法官认知差异,各个地区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套路贷犯罪时在认定罪数问题上存在差异。由此导致同案不同判、量刑失衡的现象。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对于“套路贷犯罪罪数的认定在理论上应当坚持法益中心论的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区别认定“套路贷犯罪的设立“债权行为和后续的“索债行为。对于符合“高利贷这种民间借贷行为的现象应当单独认定索债行为的罪数。对于一开始就以合法包装的“套路贷组织实施的行为应当从设立“债权开始到“索债行为结束进行全面认定。既不能普遍以一罪论处认定此种犯罪的罪数问题,也不能割裂“套路贷犯罪整体,对行为人以数罪并罚。对于“套路贷犯罪中行为人实施“软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设债阶段构成的犯罪择一重罪处罚;行为人在索取“债务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绑架等故意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益的情形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在行为人与被害人设立“合法债权后为进一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凭借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进行公证的条件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虚假诉讼或者虚假仲裁的情形应当择一重罪从重处罚;对于行为人实施的同种数罪的情形应当对行为人加重处罚。对于多次合法债权又凭借合法债权签订非法债权的转化债以及因其伴生的犯罪应当数罪并罚;针对非法催收行为构成的犯罪,非法催收行为是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诈骗行为实施完毕后的独立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对于侵犯不同主体的犯罪行为人,应当数罪并罚;对于“套路贷犯罪中存在涉黑犯罪行为的也应当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