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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探究 ——以责任财产范围为视角

作     者:肖雷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白牧蓉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信托受托人 对外民事责任 责任财产范围 无限责任 

摘      要:信托关系中,要实现信托目的,需要受托人认真履行受托人义务,积极管理信托事务,因此受托人和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当受托人为了管理信托事务对外与第三人发生交易时,可能会引起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中的核心问题即责任财产范围问题。受托人是以信托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还是以自己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一起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既关乎信托财产稳定性,又涉及信托受托人与受益人间的利益平衡。但是我国《信托法》第三十七条对于受托人对外责任财产范围这一重要问题规定的模糊不清,我国理论界对于受托人对外责任财产范围有不同观点,司法政策对受托人对外责任财产范围亦指引不明。鉴于此,本文尝试探讨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中责任财产范围问题,并通过分析司法认定现状和运用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看法,进而对我国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在主体结构上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提出我国信托受托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中责任财产范围在立法层面规定不明、理论层面存在争议、司法政策指引不清的问题,在提出问题前对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的概念进行界定。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是指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对第三人承担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其中第三人是指信托债权人;通过与信托受托人内部责任和“自己责任比较找到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特殊性;分析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受托人需履行善管注意义务;剖析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中的核心问题是责任财产范围问题,本文是以责任财产范围为视角对我国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进行探讨;总结域外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规定中责任财产范围规则演变过程,为完善我国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制度寻找域外经验。第二部分在司法认定现状层面论证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符合我国司法实际。论证依据是通过整理分析典型司法案例发现我国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中责任财产范围的司法认定现状是大多数法院判定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并且法院在判定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是从案例实情出发,说理充分,充分考虑我国未建立完备的财产信托登记制度、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促使受托人谨慎审查信托财产等因素,具有合理性。第三部分在理论分析层面论证受托人应该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即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符合信托财产特性,有利于充分彰显信托价值理念,可以实现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利益衡平,符合金融监管机构在审慎监管理论指引下对信托业“强监管要求。第四部分在参考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结论基础上,兼顾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后管理信托事务积极性、司法实践准确适用相关法条等问题,对我国完善信托受托人对外民事责任制度提出建议。在立法层面,建议未来《信托法》应当明确受托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并将相关规则设计为一般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在司法层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根据第三人的注意程度确定责任财产的清偿顺序,区分“主动和“被动第三人明确相关法条适用条件。在配套制度层面,未来《信托法》应当明确受托人对委托人享有瑕疵担保请求权,完善受托人内部救济制度并需要构建“全包含式财产信托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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