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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行为引发交通秩序混乱的定性研究——以姚某自杀案为例

自杀行为引发交通秩序混乱的定性研究——以姚某自杀案为例

作     者:刘敏霞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湘廉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寻衅滋事罪 破坏生产经营罪 自杀行为 起哄闹事 一般违法行为 

摘      要: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面临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工作、情感、生活等多方面的压力挑战着现代人的心理承受极限,选择以自杀的方式寻求解脱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急需加以规范。具体到制度层面,对于在公开场合自杀而间接引发秩序混乱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是要通过刑法规制,还是借助行政法调整,亦或者仅适用社会公序良俗约束即可无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为进一步对不同情况下的自杀行为引发的秩序混乱问题定性研究,本文将以前段时间社会热点内容之一的“武汉男子姚某跳轻轨自杀反获刑一案为例,通过对引发交通秩序混乱的自杀行为和“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行为以及破坏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界定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姚某的行为是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章节的“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还是属于侵犯财产章节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再或者不构成犯罪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通过对不同的处理方式进行讨论辨析,进一步阐述本案结论,姚某的行为为何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文章共两万三千字,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该部分通过介绍所讨论案例的基本案情,陈述对此案处理上的分歧意见及理由,在对分歧意见进行整合归纳的基础上,筛选出本案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以争议焦点为中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层层展开论述。具体包括:一、自杀行为分析。通过现代人对自杀行为的法律立场以及不同类型的自杀行为进行介绍,明确在公开场合的纯正自杀行为与“自杀秀的区别,以期对本案中姚某的自杀行为进行正确认定。二、起哄闹事的行为分析。从起哄闹事的定义和特点入手,结合起哄闹事的行为方式展开论述,从而厘清我国刑法中规定的起哄闹事行为。三、寻衅滋事罪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从法律条文规定的内涵理解寻衅滋事的主观违法要素以及主观责任要素。四、间接结果的责任承担。从介入因素影响大小以及行为主观罪过程度两方面分析在间接结果出现的场合,行为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五、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内容解析。从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规定入手,分析破坏生产经营罪保护的法益以及相关条文的解释规则,借此回应本案对姚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争议。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该部分依据第二部分相关法理与规范的阐释和结论,对姚某自杀案进行带入分析,对案件作出最终的定性。本案定性的两个关键点在于:第一,姚某的行为不属于起哄闹事,第二,姚某的行为不符合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在对本案进行分析讨论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基于对涉嫌扰乱社会正常秩序行为的反感而产生入罪的思维模式,导致对行为客观归罪的现象层出不穷。因此笔者呼吁跳出以结果倒推行为的判断逻辑,同时对于刑法规定的口袋性罪名也应进行严格限缩解释,由此,才能符合当下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刑事司法行为也更能体现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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