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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研究——以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为例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研究——以网络视频广告屏蔽行为为例

作     者:邓宇芹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朱谢群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不正当竞争行为 竞争自由 客观标准 利益衡量 广告屏蔽行为 

摘      要:面对众多新型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欠缺可直接适用的具体条款。实践中主要依赖《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来调整新型竞争行为,但一般条款过于抽象、模糊,目前并未形成适用一般条款的具体标准和统一规则,学界、司法界对同一竞争行为作出差异极大甚至截然相反的评价的情况并不少见。为了解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难题,本文尝试从竞争的基本理论出发,深入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设计,探寻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标准和规则。本文包括结语在内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以广告屏蔽行为纠纷为例,介绍了目前司法实践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路径和思路,并引出了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中的争议焦点。我国已生效的司法裁判常将“损害合法经营活动的行为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还会结合商业道德和利益衡量方法评价竞争行为。目前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竞争关系的认定及其认定的必要性、利益损害的法律定性、商业道德的适用、利益衡量的具体规则等方面。第二章梳理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语境下相关竞争因素的法律定位。首先,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效率竞争的市场竞争理念下,以自由竞争为主、公平竞争为辅展开制度设计。其次,明确竞争性损害的法律中性地位;再者,确认竞争关系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前提,并明确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最后,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以竞争秩序的保护作为利益平衡的标准,从而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实现对相关利益的保护。第三章分析了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一般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具体条款可直接作为调整特定类型竞争行为的依据;但如果特定的具体条款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自由竞争的立法目标,那么就应该限缩或放弃适用该具体条款。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适应实践的需求,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类型化立法,但现行互联网专条的合法性、合理性存疑,因此,应当限缩适用互联网专条。虽然一般条款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考量因素,但一般条款的适用仍欠缺具体的利益衡量标准。第四章尝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构建更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则。基于商业伦理标准的局限性,应减少对该标准的依赖,并转向关注行为表现及效果的客观标准。一方面,主观因素不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要件;另一方面,客观标准应围绕行为展开多元利益的衡量。在市场竞争领域,“未扭曲的竞争秩序是进行利益平衡的标尺,一般而言,只有当特定竞争行为扭曲市场竞争秩序时,才会造成利益失衡,才会对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造成需要救济的实质性损害。而竞争秩序的状况又需要通过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状况来展现,只有实质性损害了经营者的行动自由,或实质性损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或选择自由权的竞争行为才会扭曲市场秩序。因此,总的来说,只有当特定竞争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秩序或(和)实质性损害了经营者的行动自由或(和)实质性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选择自由权,才可将该竞争行为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技术创新等公共利益的提升无法阻却行为违法性的认定。另外,应辩证看待现实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关系,利益衡量应主要关注行为的现实效果和影响。最后为本文的结语,简明扼要地总结本文的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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