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推送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姜德鑫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推送有着自身独特的优势,既有区别于传统信息推送的体量大、频率高、个性化特点,又具有区别于一般的互联网信息的瀑布效应特征。数字经济时代的发展更为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推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如火如荼成为受众获得信息常态路径,形成了规模巨大的信息推送市场。稳定的市场秩序和有效地监管是市场前景持续向好基本保障。目前,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推送监管模式也顺应市场需求,由九龙治水式的静态单一的监管走向“1+X动态静态相结合的监管形式,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推送市场秩序,但实践中也暴露出监管环节不均衡、持续性不强、力度尚待强化等问题,有必要从法律制度层面上予以解决。从制度层面看,目前监管中存在主体、内容和程序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监管主体的权责尚不清晰,行政主体、推送平台、行业自律协会在监管中的权责边界不明为监管工作带来阻碍;二是在立法上尚无对算法监管的规定,如何在保护其商业价值的同时降低个人隐私泄露、算法损害、算法权力操纵风险成为监管中的难题;三是制度中监管程序不明确,包括监管标准的设立、监管证据的固定及监管执法程序相关规定尚待明确给执法者带来的困惑,降低了监管效率。针对上述问题,以大数据背景下信息推送的特性分析作为逻辑起点,引入最新的回应式监管理论和“数字守门人理论,提出了完善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推送监管制度对策建议。其一,从主体权责入手,明晰监管主体职能。设置专门机构负责对推荐算法监管;建立主体权责清单制度,强化推送主体责任;激励社会监管,建构长效稳定的监管体制。其二,转变监管思路是关键。将监管核心从审查推送内容转变推送算法监管,建构以推荐算法为核心的监管体系,从根本上对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推送市场进行正向引导。其三,明确监管程序,建构监管保障体系。大数据信息推送具有高技术性,对其监管必须具有科技保障,同时应当明确监管标准,完善电子证据制度,强化监管程序,破除监管阻碍,多措并举积极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大数据背景下的信息推送市场奠定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