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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认定规则研究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公知常识认定规则研究

作     者:张躬达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唐昭红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公知常识 专利 创造性 认定规则 举证责任 

摘      要:公知常识的认定服务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虽然公知常识只是判断技术启示的因素之一,但是当涉及创造性判断时,引用公知常识的频率很高,其认定常常成为影响专利权授权及存续的关键因素。但是我国在应用公知常识这一制度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的争议。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两块:一是公知常识的内涵外延界定问题。该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并没有直接对其进行明确的定义,而只是在《专利审查指南》和《专利审查操作规程》中用极其有限的笔墨轻轻带过,其有限列举三种载体的规定方式显然不能满足发明创造日新月异的现实要求。二是公知常识的的认定规则问题。其中,针对证明规则的争议尤其强烈,行政机关甚至法院通常会对于公知常识未予论证而直接认定,这种“职权主义的问题显然会破坏“正当法律程序,有违程序正义。因此,亟需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从逻辑上看,这两个争议问题是有关联的:首先要在理论上解决什么是公知常识的问题,即内涵和外延问题;再者解决实务中如何认定公知常识的问题,尤其是举证问题,解决前一个问题是解决后一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带着这些问题深入思考,梳理出一套完整的公知常识认定规则,是有必要的,且是有意义的。本文采用文义解释、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以上问题进行研究,通过提出问题、解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进行研究。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导论、正文及结语。其中正文部分分为以下四章:本文的第一章,首先明确公知常识的内涵;其次对公知常识进行定性分析。然后辨析公知常识与现有技术以及众所周知的事实之间的区别;最后阐述了公知常识在创造性判断中的位序和作用。第二章主要讨论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下具体的公知常识认定规则。本章首先讨论了认定公知常识的理论基础和认定原则。然后对我国现有的公知常识认定规则进行了由表及里的深入的解读。最后本文通过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华为诉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纠纷案)透视了公知常识认定规则存在的问题。第三章在找到具体问题的情况下考察了美国、欧洲、日本对公知常识界定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应的证明方式,以期借鉴一些更具优势的经验。第四章提出完善公知常识认定规则的建议。首先,明确专利创造性判断应和产业政策相匹配。其次,在明确公知常识内涵的前提下,框定公知常识的范围,即通过定性加列举的立法方式,以应对科技革命的纵深发展需要,同时赋予公知常识规则以较强可操作性。最后明确公知常识认定中的证明责任。最后部分为本文结语。公知常识认定规则的适用,不能有违设立此制度的理论依据,更不能超越设立此制度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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