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履行问题法律研究
Legal research o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吴弘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近些年对赌协议较多地运用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的颁布提出了确定对赌协议效力的具体规则,但未就对赌协议的可履行性作适当的规定,其仅以静态的资本维持原则作为是否履行的衡量标准。对赌协议究其本质,融资方的股份回购义务是金钱给付之问题,可履行性即回购资金来源问题,应当在遵守债权人保护这一底线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确认可履行性。确定回购资金来源,应当充分遵循合同法债务履行的一般规范的同时结合公司法股份回购的特别规范。若目标公司只有在违背债权人保护强制性规范的情况下才能履行回购义务,此时从法律层面来讲属于履行不能。当未减资时,除了可分配利润和标的股份转让所得以外,可用于支付回购款的部分还包括公积金和其他合法资金;目标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不是其履行股份回购义务的必要条件,不应以之作为支持投资方诉讼请求的前提。在减资的情况下,只要目标公司能够满足债权人保护的相应要求,即不存在履行障碍。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的一则案例:Thought Works案中法官采用的裁判标准,可为我国司法裁判中关于能否履行股权回购、回购时利润分配的标准等问题提供借鉴,即结合融资方的财务状况,可采用部分履行、分期履行及延期履行的方式作为裁判进路,以期更好地保护融资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最大程度实现各方利益的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