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猥亵犯罪之“公共场所当众”
作者单位:海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黎其武;郑兰清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公共场所当众,虽同样与聚众、其他恶劣情节归属于强制猥亵侮辱罪升格五年以上量刑情节,但“公共场所当众情节司法适用的范围与频率都要高于另外两种情节,因此在更大的案件基数下“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出现了多次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反映出了该情节于司法适用中的争议。这种升格情节的具体判定标准引人好奇、发人思考。因此,本文以四部分构成框架整体,以此进行对强制猥亵侮辱罪“公共场所当众情节全面的梳理与探讨:第一部分,以公共场所当众情节的刑法适用的争议为开篇,通过立法、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个案四方面阐述司法实践中强制猥亵侮辱罪“公共场所当众的适用现状,又通过理论方面国内众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公共场所当众情节的具体认定解读,客观对比了不同学者的观点与争议,最终以实践与理论两方面总结“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情节适用中存在的分歧和问题;第二部分由两大模式框架相似的板块组成,分别对“公共场所“当众这两个具体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公共场所部分通过各部门法中列举穷尽的内涵、各为学者所下的定义为基础,以司法中公认为“公共场所的书店、网吧为例,探讨出三点共性并得出自己的观点,即以“多数人为核心将公共场所表述为“开放时有不特定多数人合规进入并应用其功能的场所;而“当众则先对“众的词义论证了“一人可称‘众’的结论,并以此为基通过学者观点与个案得出了“当众四点标准,即“‘众’的现实性、‘当’的主观认知、感知可能、被害人的抗拒;并且,“公共场所与“当众两部分的收尾处探讨了二者于相对独立封闭空间时的适用;第三部分以第二部分为基础,将“公共场所与“当众进行组合论证了“公共场所当众并非简单的二者相加、而是在相加的基础上再次进行限缩适用,该判定以“公共场所当众情节中的“当众性影响力为核心、以“公共场所认定的限制为辅,以此为基探讨了“公共场所当众情节作为司法入罪情节的合理性,并以案例论证了性防护意识与抵抗能力不足的未成年人受害时应减小“公共场所当众情节解释的限缩力度;第四部分以网络空间为对象,分析对比了众多学者对“网络空间公共场所适用的理论看法得出“网络空间存在‘公共场所’的结论,随后以网络空间常见的“平台交互型、传播输出型、公共评论型三种“当众形态为例论证了网络空间中存在“当众,以此为基得出网络空间猥亵犯罪中存在“公共场所当众的结论,并以四类情形的分析该类型中“公共场所当众情节的适用,以此分析了网络空间“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认定应当把握的基本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