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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除名制度探析

唐律除名制度探析

作     者:李北楠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晓林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2[法学-法律史] 

主      题:唐律 除名制度 司法实践 吏治 

摘      要:唐律在中国古代传统法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它博采前朝众长,立足社会需要,条目较为简明、立法较为审慎,结构规整、内容周密、释罪清晰、定刑精准,堪称中华法系之代表,是研究中国法律史和唐代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不可或缺的文献资料。唐律以“一准乎礼为指导思想,维护名分等差和阶级秩序,针对官僚阶层的犯罪,一方面给予八议、官当等特权优惠,另一方面对某些性质严重的行为科处特殊的惩罚措施,双管齐下、宽严并济,既贯彻了古代封建社会等差有序、尊卑有别的森严礼治精神,又充分表现出法律的制裁威慑作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吏治环境的良好发展。除名作为其中一项吏治处罚方式,其历史源远流长,自先秦萌芽肇始,正式确立于晋朝,经过千年岁月的沉淀打磨,在唐律中得到了升华和完善。通过梳理唐代各种法律形式中有关除名制度的法律规定,可以得出,除名的内涵丰富、机制成熟,基本内容是特定的主体触犯或牵连到特定犯罪行为后,在六载或三载期间内削除他们的官职、官品,永久剥夺爵位和名号,追夺降至品阶以上告身,使身份和课役实现由高到低的变化。除名的主要规范集中于《名例》,也与分则的具体罪名联系密切,适用范围可概括为六类,普通官员的复叙方法采取从高原则,妇官则因夫、子的品级重新授予。除名、免官与免所居官的惩罚效力有着由重到轻的层次之分,当一些罪名逢国家恩赦、降罪,犯罪主体的刑罚可能由除名之科减至免官或免所居官之法。制度的设计永远离不开实践的土壤,以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部分典型案例为落脚点进行研读分析,不难发现除名的诸多规定与唐代的司法实践之间存在契合之处,亦有未能依法裁断的情形,政治倾轧、皇权专制与天理人情都会成为定罪量刑的影响因素。总体而言,唐律中的“除名有资格刑、附加刑和行政处分的特质,它与五刑、八议、官当等制度一起组成了轻重有序、简明实用的刑罚体系,同时对国家政治管理体系有所补充和拓展,在打击官员犯罪,勉励官员廉洁奉公,保持特权阶层的纯洁性和高效性,保障礼教宗法秩序运转,维护皇权统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唐代以后,除名制度继续为后世各朝代承袭沿用,而且影响到了少数民族政权的吏治建设,宋朝几乎相因不改,元代参考金朝的规定有所革新,增设了罢职、解职、罚俸、记过等行政处分手段,明清时期,其他法律规范形式也开始分担官吏惩处的内容,除名在司法实践中的身影逐渐淡化。纵向对比研究除名的变迁情况,不仅是对这一制度的源流沿革进行总结,更是从侧面观察中国传统刑律与行政制裁规范从交融一体演化为分离独立的有效途径,见证了中国古代立法技术和价值追求的不断进步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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