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境破产互惠原则研究
作者单位:北京化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赵惠妙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投资进一步快速发展,跨境公司之间经济关联日益密切,跨境公司面临破产的情形也相应增多。跨境破产问题具有涉外因素且牵涉多国(或地区)重大经济利益甚至主权利益,因而比一般破产情况显得更为复杂。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条可知,审查域外破产程序承认和救济申请时,由于条约条件的缺失,互惠原则就成为关键审查要件。但是,我国在具体司法实例中践行互惠原则一贯采用实质互惠的方式,其严苛性使得域外破产程序难以获得我国的承认和救济。既不符合当下国际跨境破产立法和实践的主流趋势,也不利于我国对外投资中对于本国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甚至有损我国国际形象。为此,有学者提出践行推定互惠以促进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但将推定互惠运用到我国跨境破产制度中,仍旧难以弥补互惠原则的缺陷。我国跨境破产制度需顺应国际主流态势,积极吸纳国际上适合我国经济与法律制度发展现状的成熟经验。我国解决域外破产程序“承认难进而“合作难的问题,其主要思路应在于废除互惠原则。此外,积极签订相关司法协助条约并参考国际先进经验设置专章对跨境破产相关问题进行补充完善,是我国废除互惠原则之后的重要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