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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禁业期限研究

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禁业期限研究

作     者:李晶 

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吕尚敏

授予年度:2022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禁业期限 限制从业 恢复从业 行政处罚 

摘      要:我国在2021年1月22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处罚法》中首次增设了限制从业行政处罚。限制从业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在立法修订之前就已经大量存在于行政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实践之中,在不同领域的的行政法律规范中有不同的表述和表现形式。例如,拒服兵役人员被限制成为公务员;违反证券法律规范的人员会被禁入证券市场领域等。由于现行法律规范对于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规定较为分散,因而其对于禁业期限的规定较为混乱。从立法实践看,目前关于禁业期限的规定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定期限内的禁业期限、终身禁业期限和不明确的禁业期限;从适用效果看,禁业期限也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一状况严重影响了被限制从业人员的正当权益。主要表现在:禁业期限的处罚与职业联系不紧密;设定内容不合理,如设定的阶梯性较差、终身禁业期限设定不规范、不明确的禁业期限设定不合理;裁量适用不灵活;设定结构不完善,如未规定违反禁业期限的法律责任和禁业期限届满之后的程序。对于禁业期限长短的设定,应当考虑其目的正当性。从学理上而言,禁业期限的设定应当出于提高行为人再次违法的成本、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警示行业内其他从业人员等方面的考虑。因此,结合上述问题以及目的,立法对于禁业期限的设定和执法人员对于禁业期限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调整和完善:规范禁业期限的设定主体,不同程度的禁业期限内容需要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进行设定;遵循禁止不正当联结原则、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确立固定禁业期限和裁量禁业期限的设定标准;反思终身禁业期限设定的正当性问题;增加禁业期限届满后的恢复从业程序,原则上应当自动恢复从业,也存在自动恢复从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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