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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拟制性规范的检视与未来走向

个人所得税法拟制性规范的检视与未来走向

作     者:毛彦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黎江虹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个人所得税法 拟制性规范 规范效力链条 所得项目界定 量能课税原则 

摘      要:财税[2003]158号文中关于股东借款的拟制性规范,忽视合乎商事法且真实的借款情形,径直将其拟制为“红利所得并课征个人所得税。据此,“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适用范围出现扩张,显现个人所得税法拟制性规范所裹挟的国库主义扩张与税收法定侵蚀的现实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法拟制性规范的制定与执行势必受到限制,而税收法定原则与量能课税原则成为传统分析方法的重要工具。围绕着税法建制原则的分析方法,仅凭借量能课税原则或稽征经济原则的要求去填补税收法定原则所认定的“形式不合法状态,难以获得内部逻辑上的圆满。税法拟制性规范的合法性研究在原有税法理论语言的场域遭遇困境。因此,一个调转研究视角的选项开始浮现。规范主义的分析方法尝试暂时忽略税法建制原则博弈的困境,通过税法规范效力链条的模式,探索税法拟制性规范的合法律性问题。规范主义的分析方法下,税法拟制性规范需要找寻到其法律效力来源的次级规范并将其纳入税法规范的生成链条之中。依据《立法法》第八条所要求的税种法定与《宪法》第五十八条的授权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其中《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概括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条例》。而《实施条例》第六条就“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界定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授权。自此,一条个人所得税法拟制性规范的效力链条逐步成型,个人所得税法领域拟制性规范的合法律性得以初步证成。个人所得税法拟制性规范的实质内容调适,需要量能课税原则为其设定适用基准。通过在个人所得税法拟制性规范的内容中落实“客观净资产增加的标准,能够切实彰显纳税主体在经济上的税收负担能力。而后,以财税[2003]158号文的重塑为基点,尝试为量能课税原则进入拟制性规范提供思路。基于股东与公司间的真实意思,将股东借款划分真实借款、脱法避税与抽逃出资三种类型,并通过除外模式排除不具备“客观净资产增加要素的类型。透过类型化分析与除外模式的引入,实现税法拟制性规范制定过程中的理性纳入。而这种遵循量能课税原则的理性制定思路,本身即是对税法拟制性规范中国库主义倾向的扭转。在个人所得税法领域中,整体消除拟制性规范的三种可能进路,在中国语境下均缺乏实现基础。面临个人所得税法拟制性规范仍需留存的现实,完善其形式的合法律性与内容的正当性成为一种选择。首先,在形式合法律性层面,用以表征其合法律性的规范效力链条基本成型的情况下,通过提升赋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项目界定权力的次级规范位阶并增加对所得界定权的约束,促使拟制性规范效力链条更加完整。而通过拟制性规范制定过程中的纳税人代表的意见纳入,能够有效缓解税收法定原则对“同意原则的诉求,冷却其税收法定原则质疑的紧张情势。其次,在实体内容层面,借由《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增加原则性的所得概念,为国家税务总局的“所得项目界定提供一个基础性的指引。通过列示主义、类型化和除外模式等多种模式引入,在个人所得税法拟制性规范内容层面有效达致量能课税原则的诉求,并纳入理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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