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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研究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研究

作     者:蒋依君 

作者单位:广西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蒋超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第三人 权利保护 

摘      要:政府特许经营是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的公私合作模式,行政主体作为授权方通过协议约定由私人主体在一定范围与期限内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行政性决定了行政主体处于天然优势地位,其享有的行政优益权贯穿协议始终,合同性决定了具有利己性的私人主体会参与到项目立项至终结的全过程,同时,因特许经营主要存在于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所以其公益属性决定了其必将涉及到第三人权利保护问题,但行政主体及私人主体都具有难以避免的逐利性,这导致了实践中公私主体为自身利益而共谋或单方面侵害协议第三人权利的情形频发。本文将视角聚焦于协议外第三人,既可以填补有关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研究的空缺,又有助于搭建更为系统的公私协作模式,促进制度朝着良性发展。第一部分,明确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协议第三人的基本概念。首先,从内涵、要素、性质三个方面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基本概念进行阐述;其次,对协议第三人的概念进行基本界定,并以客观利益的最终归属为判定标准对第三人进行类型界分。第二部分,主要从制度层面与权利救济层面归纳梳理出特许经营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中现存的主要问题。在制度层面,主要存在行政主体先合同义务与责任未予明确、行政主体的义务和责任不具有对应性、第三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与协议第三人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内容分散、不全面和实际可操作性差;在权利救济方面,则存在协议第三人的行政复议救济渠道受阻、涉及协议第三人行政诉讼救济制度不完善、协议第三人难以通过国家赔偿获得损失填补等问题。其后从行政主体的多重身份实难统协、权力制衡模式尚未明确、权力滥用的责任承担缺乏规制、第三人权益受损的救济方案设计未能同步四个方面分析了第三人权利保护缺失的具体原因。第三部分,针对现有制度中的矛盾与问题,对协议第三人权利保障模式提出优化建议。在权利实现的制度保障方面,应当明确行政主体的先合同义务与责任、强化行政主体义务与责任的对应性、健全第三人保护机制;对协议第三人权利的救济保护则应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疏通、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国家赔偿制度的更新三个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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