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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 ——以我国《民...

论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 ——以我国《民法典》502条为切入点

作     者:崔萧月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立争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合同效力 行政审批 报批义务 

摘      要:行政审批设立的目的是以国家政策监督合同效力,并不以行政审批管控合同效力,在对于未经批准合同效力问题上,“无效说的观点已经随着法律与民法理论观点的与时俱进,逐步无适用空间,后之崛起的“未生效说在一定程度上对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但是由于“未生效说自身的弊端,效力类型的复杂性、法律效果的混乱,又受到鼓励交易与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有效说便成为“后起之秀,未经批准合同认定为有效,通过论证报批义务以及法律拘束力的问题、合同效力类型的稳定性、法律效果的可操作性及私权利的自治性,最终开辟出一条合同认定为有效的新思路。第一部分从现行法律及已经废止的法律出发,从介绍未经批准合同研究的背景到研究该合同效力认定的意义、思路以及研究方法,着重在于为解决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有关争议之多、分歧之大问题提供自己的见解。第二部分从概念界定视角出发对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关联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观察。明晰未经批准合同的立法现状以及法律对比之反思,对合同所存在的学说之分歧一一介绍,是对合同效力认定进行考察的前提和基础,进而可能得到的创新观点在于,行政审批不应当影响合同效力,而限制到本文研究的对象看来,“有效说的发展能够达到促使合同认定标准统一的真实目的。第三部分采用假设法,试图将未生效合同放在一个更宽广的视角下进行观察。对未经批准合同效力的研究现状,需着力从认定未经批准合同为未生效合同之后,存在理论困境与缺陷、法律效果与障碍两个角度分别去批判“未生效的不合理性。事实上,如果从现行立法进行观察,缔约过失责任仅适用于未成立的合同,进而能够较好的解决困扰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第四部分,结合私权利的自治性、合同拘束力相关理论,对合同有效之报批义务的正当性进行研究分析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在现存研究中,将报批义务学说进行对比,表现出报批义务的属性,如果认定未经批准合同效力为未生效,接踵而至的问题就是关于报批义务的独立性、来源等,合同被认定为有效可以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模仿报批义务,由法律无任何规定发展到法律明确规定,“有效说逐步有立足之地。事实上,排除法也是本文论证的一个创新,排除所有的不可能之后,再将剩余可能的情形论证为必然的情形,而依托相关理论的支撑,强调有效合同存在的必要性。最后一部分通过阐述合同的自由原则与民法鼓励交易的功能,借鉴王利明教授统一法规范中的内容,补充论证未经批准合同效力为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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