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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黑案件”污点证人豁免问题研究

我国“涉黑案件”污点证人豁免问题研究

作     者:孙志文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田力男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涉黑案件 污点证人 刑事责任豁免 

摘      要: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为控诉方与污点证人之间的司法交易,旨在通过污点证人所提供证据惩治更为严重的犯罪,同时实现分解办案压力的作用。此项制度在我国大陆立法尚属空白,但已在大多数法治国家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立法中予以体现,并在实践中广泛适用。现阶段,在我国扫黑除恶大背景之下,通过对已有“涉黑案件数据收集分析可知,其具备危害性大、侦查难的特性,使得现有的侦查技术难以应对。针对我国“涉黑案件,考虑引入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本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概念特征以及同我国现有制度的比较两个角度分析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一方面,对“污点证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两者概念进行分析,揭示该项制度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同我国“立功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本部分通过对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述分析为下文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在比较法视野下,针对外国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类似制度进行归纳整理。从“适用条件“运行程序“保障机制三个方面为切入点,归纳分析其异同点或是优缺点,为我国该项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从“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角度出发,并结合实践中“涉黑案件的基本特性,论述在“涉黑案件中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确有必要。第四部分,以理论、立法、司法三个角度为切入点,分析得出在我国“涉黑案件中构建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存在可行性。第五部分,以上述论述为基础,结合“涉黑案件的实践情况以及立法传统,创设性地从“指导性原则“适用条件“运行程序“保障机制四个方面对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具体构建进行系统而全面的论述。首先,建立利益权衡原则、孤证不能定案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指导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涉黑案件的适用;其次,从适用对象以及证据内容两方面,限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案件上的适用;再次,明确程序的申请启动、审批主体,厘清与我国现有制度的衔接问题,并且建立“申请启动——适用——监督——程序异常处理的制度运行主线,对制度适用的每一环节进行详述;最后,明确污点证人的权利义务、惩戒机制、保护制度,以保障该项制度在“涉黑案件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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