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比较研究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熊进光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制度正是证券市场上的阳光。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持续的责任和义务,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的桥梁,是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在资本市场上由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所引起的违规信息披露案件已经屡见不鲜,虽然我国刑法以及行政处罚对于该类案件的频频发生有所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以及稳定,但是这二者并不能恢复投资者对于证券市场的信心,也无法弥补善意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此时,对民事责任规定与适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相比之下,在证券市场体系较为发达的美国,对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规定及相关民事诉讼制度已经相当成熟。2019年我国对《证券法》进行修订,结合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设立专章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从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三个角度强化对上市公司违规行息披露的惩戒。同时结合我国在世界舞台上的地位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境内外都有相关交易,为了加强对这些企业的监督,新《证券法》增加了域外效力条款,即其管辖范围将延伸到和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有关的在境外发生的交易活动。在新时代下,为了保证注册制能够在我国证券市场顺利实施、全面展开,对发行人和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要求也从之前只需要符合形式上的规范标准,转向要具备实质效果。2020年发生的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严重违反了中美两国对证券信息披露的要求,因为其在中美都有业务开展,而且投资者众多,所以其违规信息披露行为面临着两国证券法上相关责任的追究,其中民事责任的认定和承担是该案法律适用中的重点问题。结合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对中美证券法关于违规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进行对比,从披露标准、法律依据、诉讼主体、因果关系认定、证券服务机构的民事责任角度,对信息披露制度及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导致的民事责任认定进行研究。我国新《证券法》规定的违规信息披露形式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平的进行披露,且需要做到境内外披露的同时性。违反信息披露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该条确定了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承担的主体及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二百二十条规定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对于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时,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该原则在实践中长期难以落地,几乎处于休眠状态。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及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制定的10b-5规定等树立起了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诉讼模式的立法标杆,并且在长期判例法的经验基础上逐渐摸索并创立了一系列成熟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标准、违法行为的认定和集团诉讼形式的建立等。美国法学家运用市场欺诈经济学理论,推导出投资者所受损害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公司去反驳,切实保护了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弱势的地位和受损的实体权益。对落实我国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定提出完善建议,一是加快加快以《会计法》为主体的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责任规制完善;二是加快落实违规信息披露的代表人诉讼制度;三是落实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民事赔偿优先制度。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确保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