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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研究

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研究

作     者:顾永伟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杨雅妮

授予年度:2021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小额诉讼程序 适用范围 案件类型 标的额 合意适用 

摘      要:小额诉讼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为主要价值目标,对其适用范围的科学界定既是正确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又是实现案件分流、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必然要求。自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162条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以来,其在解决符合条件的简单金钱给付类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实现了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的价值平衡。遗憾的是,虽然《民诉法解释》第274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案件类型不合理、诉讼标的额过低及“当事人合意适用制度缺失等问题。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法》(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案件类型、诉讼标的额、“当事人合意适用等方面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张,但一方面,《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仅适用于“试点地区,在全国范围内不具有普适性。另一方面,《实施办法》中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界定仍存在一定问题:一是将“定额制作为确定诉讼标的额的做法与我国国情不符;二是“当事人合意适用制度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对第三人救济权利的保障也不充分。在这种背景下,应当在正确把握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界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小额诉讼程序的运行规律及特征,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科学界定。在具体研究过程中,作者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首先阐述了明确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必要性和具体界定标准,然后以《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实施为时间节点,以G区人民法院为考察对象,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实证考察,并分析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最后,结合界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应考虑的基本因素,并比较其他国家和地区界定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的具体做法,从合理界定案件类型、适当提升诉讼标的额以及构建和完善“当事人合意适用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具体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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