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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作     者:崔春雨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马新彦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智能汽车 责任主体 人工智能 

摘      要:人工智能技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得到了飞速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在汽车产业的应用,表现为无人驾驶技术的迅猛发展。这也使得原有的机动车装载了带有无人驾驶技术所需的雷达、摄像头等硬件和导航、天气系统等软件后,成为了以无人驾驶功能为主的智能汽车。智能汽车一经问世,就立即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甚至将其誉为“汽车界最伟大的变革。智能汽车的出现,产业结构的变化和商业利益的产生迅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智能汽车在法律层面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纠纷应如何解决的问题就是其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之一。若要解决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纠纷这一问题,首先要解决侵权责任主体问题。智能汽车的出现改变了原有的车辆驾驶方式,也使得对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了争论。通过结合国内外颁布的机动车侵权纠纷和相关智能汽车的法律法规,研究国内外学者对智能汽车的相关学说,将智能汽车驾驶者、设计者、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为可能成为智能汽车的侵权责任主体加以研究。通过比较法考察和学说评价,从理论和立法实践上把握上述主体是否可作为、何种条件下可作为侵权责任主体,论述其是否可作为我国未来立法的参考借鉴。而后在确定其为侵权责任主体后,从侵权主体认定是否以主观过错为认定前提介入,根据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主观过错认定的不同条件进行不同情况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在运行利益和支配利益的理论基础下,智能汽车驾驶者是否认定为侵权责任主体与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技术等级有关,不同等级下驾驶者承担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同,认定标准随之不同。在智能汽车产品责任下,设计者由于对自动驾驶功能实现和在防止智能汽车系统风险而导致事故发生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在智能汽车存在设计缺陷和违背合理注意义务时设计者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主体。除了在存在产品缺陷时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之外,智能汽车生产者在防卫黑客攻击和保护、不滥用数据两个方面承担义务,违背义务也应认定为侵权责任主体。面对现今法律设计者未作为侵权责任主体、设计缺陷规定不明和机动车驾驶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适用智能汽车驾驶者的情况,未来立法时应对以上因素加以考虑,以制定完善的智能汽车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标准和责任承担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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