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版权独家授权的反垄断规制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王岩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摘 要:自2015年国家版权局大力推动网络音乐正版化后,数字音乐服务产业快速成为中国音乐产业的主流商业模式。然而在此过程中,各数字音乐平台获取数字音乐版权的合作形式,大都选择独家授权模式,唱片公司纷纷越过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著协,直接将录音曲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单家数字音乐平台。具有资金与渠道优势的头部数字音乐平台,也借此获取大量独家版权,数字音乐行业核心资源聚集于少数几家甚至是一家平台中,因此饱受垄断非议。独家授权模式在著作权的商业应用领域中并不罕见,是基于著作权而形成的合法垄断,但音乐作品的版权过于集中,意味着大量音乐作品由于独家授权问题无法广泛传播,对数字音乐产业规模的扩大也存在掣肘。根据《反垄断法》第55条,即使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知识产权的相关经营者,如滥用知识产权,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同样适用反垄断法。因此,少数数字音乐平台在获得大量独家版权音乐资源,并在相关市场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如其滥用版权实施垄断行为,就应当受到反垄断规制。然而,我国数字音乐平台滥用独家版权的反垄断规制存在若干问题。首先,互联网领域中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较为困难;其次,音乐版权保护和维护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需要协调;最后,反垄断执法长期缺位。在充分论证独家授权模式可能涉及的纵向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反垄断规制现实情况,反垄断法规制应当充分采用同等对待、合理分析和社会本位三大原则,对数字音乐独家专有许可进行适度限制,补充《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中版权滥用的有关法规,完善正在修订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互联网领域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适当引入反垄断公益诉讼和完善非正式程序。在未来的数字音乐版权授权制度上,鼓励采用集体授权和个人授权并行的方式,保留个人授权下的独家授权模式但推动集体管理模式转为竞争性模式,以期形成良性竞争、健康发展的产业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