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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完善研究

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完善研究

作     者:常永刚 

作者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刘志坚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社会信用体系 失信行为 联合惩戒 

摘      要:绪论介绍了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指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建立的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一章阐释了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的四个基本概念范畴,探讨了失信行为经法律处理和评价的若干情形,指出联合惩戒是实施主体的联合和惩戒措施的联合。文章提出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有权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包括失信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第二章梳理了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的演化发展,该制度来自我国市场经济的实践,最初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第三章指出了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不足,不符合职权法定、禁止不当联结等行政法原则。作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前提的社会信用信息概念模糊,该制度在运行中侵犯个人权益。第四章辨析了各类惩戒措施的性质,指出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惩戒备忘录惩戒措施互相借鉴。明确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不是行政处罚,法律性质需要具体分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是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其他部门承担协助执行的义务;而对行政机关认定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一种行政处理或者行政管理措施。第五章建议出台社会信用法、强制执行法,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提供法律依据。建设社会征信体系,为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制度提供前提条件。在法律出台前,制定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清理规范备忘录。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运行中坚持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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