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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实质性剥夺”的界定

股东权利“实质性剥夺”的界定

作     者:李宗航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导师姓名:陈彦晶

授予年度:2020年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主      题:股东权利 公司自治 实质性剥夺 固有权 

摘      要:现阶段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九条所规定的实质性剥夺具体构成条件的研究相对缺失,这种缺失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在实务判决中对相关内容说理的匮乏,进而降低了解决纠纷的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虽然该条司法解释仅仅是规定在查阅权的适用上,但“实质上剥夺了等说法在实务中早就已经广泛存在于多种股东权利的纠纷中了。针对这种状况,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式,从现实案例入手,分门别类将诸多案例进行整理,共分为三大类即针对行权主体的,针对行权客体的,针对行权方式的,还对这三大类进行了二级分类,针对行权主体类型还可以分为从股东隐名、显名的角度,从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角度,从股东抽逃出资、出资不足角度,从股东派员任职角度,针对行权客体类型还可以分为从时效角度,从行使权利不能角度,从股东权利行使范围角度,针对行权方式类型还可以分为从委托第三方介入角度,从增加前置程序角度,从增加行权时间、地点限制角度。综合考虑后发现现状之下适用实质性剥夺及其精神的一些特点,比如从法院的审查对象来看,缺乏对于文件性质的区分;从法院这一本应保持中立的机关的态度上看,法院在这里并非完全中立,是有着一定倾向性的;从案件焦点上看,民事纠纷也好,学术争议也好,都主要集中在查阅权的具体范围上;从行为逻辑上来看,在行使权利不能的时候,并没有从实质性剥夺的角度予以应对,针对上述特点提出看法之后再抽象出实质性剥夺这一判断的构成条件。构成条件由三个维度的条件构成,分别是主体条件、文件条件、内容条件,其中前两者十分严格,较为具体,但考虑到实质性剥夺这一条文的兜底性质以及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其在内容条件上会相对宽松笼统——毕竟一旦被界定为实质性剥夺之后,相关文件的内容就会产生类似被认定为无效之后的效果,即会导致法院不支持涉案文件的相关内容,可以说是后果较为严重的,所以应当对实质性剥夺的适用范围给予足够的关注,以查阅权为标本分析其性质,抽象出其性质上的显著特征,再进一步明确其余的可能适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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